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7-04-16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术行为,防范和惩治学生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校学术研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学校学籍的所有从事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各类培训学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联合颁布的《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
(一)毕业(结业)论文是学生在毕业前提交的研究报告,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初步进行学术研究所取得成果的科学表述,也可以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集体或个人阅读文献的总结。它是学生毕业(结业)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
(二)毕业(结业)论文撰写应符合国家、各相关部门和学校制定的有关标准,符合相关的规范和要求。
1.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和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2.不捏造和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3.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4.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5.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五条 发表论文规范
(一)论文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及其单位。
1.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2.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三)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四)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六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1.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四)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五)学生(学员)所取得的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六)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学术道德问题的认定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纪委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纪委负责受理对学生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纪委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专项调查与审议。
(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纪委依照调查与审定结论向学校党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党委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纪委的建议,决定给予当事人惩处与否。
第十一条 在第二条中涉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调查资料或统计资料。
(三)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四)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六)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七)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大队(部)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工处(培训部)负责人,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匿名举报者除外)、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学工处(培训部)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学工处(培训部)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做出相应惩处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相关部门公布审议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五)如果当事人(包括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部、学术委员会申请重新审定请求。学校学术委员会重新认定的结果则为终审议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六)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 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上述规范的我校学生(学员),处理办法如下:
1.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销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销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三年内在入党(团)、评奖、评优、评先、就业推荐、毕业鉴定和政治审查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三条款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同时,三年内在入党(团)、评奖、评优、评先、就业推荐、毕业鉴定和政治审查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三条款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4.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二) 对于以学校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学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实行末尾淘汰,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纪委的建议,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惩戒决定,由学校政治部、纪委、学工处(培训部)、学报科研教改工作组负责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学工处和培训部要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予以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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