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学院论文查重检测标准
发布时间:2017-04-09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鼓励学术创新,完善学术评价机制,强化河北科技学院科学研究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科技学院所有部门、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河北科技学院的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校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诚信,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一)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国科协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应实事求是。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公式、图表等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不能成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在项目的申报与设计、数据资料的搜集与分析、科研成果的发表公布、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确认等方面,应遵守真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或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四)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学生为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负重要责任。
(五)科研新成果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前(有合同限制的除外),不应对外公布。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在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七)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研究人员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述学术不端行为:
(一)重复发表:违反学术规则,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在多个刊物上重复发表内容无实质性差异的成果。
(二)篡改、伪造研究成果: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调研数据、软件计算结果、研究结论、引用成果资料或隐瞒不利数据等行为。
(三)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程序软件、设计方案、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擅自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四)伪造学术情况: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和材料中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各种证书或其他学术证明材料。
(五)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资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同意私自标注资助科研项目名称等。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自身的工作职务、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如故意夸大自己或他人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及社会效益,收受贿赂,故意压制、诋毁他人学术活动、学术思想和成果。
(七)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为获得自身学术利益而对他人行使贿赂;请他人为自己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撰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五条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常设主任和临时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席兼任或由主席委派,临时委员将视举报件的专业学科领域由学术委员成员中的3-5名委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增加相关学术专业人员、监察人员等特邀人员。临时委员和特邀人员人选,由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审批。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主席及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终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
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调查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实施。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举报。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校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主任。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派专家到相关院系负责人处,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院系负责人的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0个工作日内在校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席会议2/3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十条 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正式立案后,校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应与相关院系负责人(不少于3人)在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做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超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所涉及学科专业范围、常规工作业务范围等特别事件,可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分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违反上述规范的我校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1. 对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当年申请校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职称职务晋升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 对于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四条款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职称职务晋升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四条款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对于在我校学习、工作的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和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轻微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中止其学习进修、访问或兼职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对于我校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对于情节和后果较轻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科研处、教务处或所在院系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2.对于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的违规者,在校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决定须经校相关管理部门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六条 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对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恶意举报行为,校内人员的视其影响程度参照第十四条处理,校外人员的将其行为通报所在单位,要求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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