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文件和《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以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学校所有在职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学术委员会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具体事务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开展。
章 处理程序
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一周内,会同学术委员会和所在学院院长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二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责成学风建设办公室于一个月内,对举报事项组织调查和实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形成调查结论,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风建设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意见。
第四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申请学风建设办公室进行复议。
第五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将终处理结果报予学校。学校正式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均主动回避。
第二章 惩戒措施
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我校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学生,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违规较轻且未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学生处、科研处、教务处或所在院系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违规严重且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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