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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强化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所有以北京邮电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北京邮电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各类在学学生(必要时包括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以追究其在校期间的相关行为)、博士后,以及在北京邮电大学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高学术机构,是强化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依法作出授予和撤销学位的决定、审议学校学位工作的机构。

职称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机构。

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是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并对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进行指导和咨询的机构。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学校应当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审核。

第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不断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学科与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日常事务,以及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的举报、咨询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根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接到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校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开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形成决定意见后报分管学术委员会的校领导批示。

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含)以上,经出席会议2/3(含)以上委员同意的,方可做出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三条  确定进入正式调查后,校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责成相关学院(研究院)分学术委员会牵头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可由相关学院(研究院)分学术委员会负责人、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的负责人、具有学术的相关领域专家等不少于5人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

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确定。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四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在进入正式调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并及时提交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研究和认定;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等做出书面认定结论,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书面认定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1/2(含)以上,同意人数超过出席会议人数2/3(含)票即为认定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列席认定表决会。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教职工、兼职教师的,由人事处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涉及学生的,由学生处或者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涉及学位的,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提出拟处理意见;涉及博士后的,由研究生院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涉及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的,由教务处商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教职工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辞退或者解聘;

(七)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北京邮电大学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以及博士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或兼职资格等。

第二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各类学生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违纪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四)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五)取消学位。

对于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如果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并且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做出撤销学位处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被举报人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被举报人拟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被举报人有进行申辩、听证的权利。

被举报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被举报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或者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务会(涉及学位的报学位委员会)。校务会审议通过后(或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提出处理意见的牵头职能部门制作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举报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或校学位委员会决议,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因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执行期间,对其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申报、成果申报、人才推荐、人事录用、工作考核、各类学生的录取、毕业和学位申请等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恶意举报,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  核

第三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收到申诉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应当交由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决定受理的,学术活动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必须另行组织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具体调查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报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校学术委员会开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认定,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含)以上,经出席会议2/3(含)以上委员同意的,方可做出认定结论。

学术委员会认定原处理决定恰当的,维持原有决定;认定原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认定原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诉决定做出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并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本细则和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申述结果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规定的寒暑假之外的周一至周五。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校务会通过之日(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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