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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学风建设,完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及时、公正、严肃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所规定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中山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我校研究生学风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制订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研究生院培养处作为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开展研究生学风建设工作的秘书机构,协助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开展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负责受理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与举报,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第五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生专委会)或履行研究生专委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认定

第六条凡举报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者,应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培养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实名举报书,举报书应包括举报对象、举报事由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学校各单位在发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或接到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时,应立即函告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七条研究生院培养处在发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或接到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通报后,应及时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并函告相关培养单位。

培养单位在发现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或接到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通报后,应在五日内就是否启动调查提出建议,并函告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八条  研究生院培养处应及时将培养单位关于是否启动调查的建议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由其作出是否启动调查的决定:

(1)不启动调查的,应由研究生院培养处或培养单位向举报人或通报单位作出说明

(2)启动调查的,一般由培养单位研究生专委会或履行研

究生专委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

在必要时,可不由培养单位进行调查,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直接组织校专家调查小组开展调查,校专家调查小组成员名单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成员一般为3-5人。研究生院培养处负责会同相关科研管理部门(科技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医学科学处),协助校专家调查小组开展调查。

调查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情况复杂的,可酌情延长调查时间。

第九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专委会、履行研究生专委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或校专家调查小组应对研究生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研判,形成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包括两方面内容:(1)调查过程:详细介绍调查工作,包括具体的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等。(2)调查结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准确的描述,就研究生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明确结论。同时,还应对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是否对该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有相关责任作出明确结论。

培养单位研究生专委会、履行研究生专委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或校专家调查小组在形成调查意见的过程中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及其依据,供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参考。

由校专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的,调查小组全部成员应在终调查意见上签名。

第十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专委会或履行研究生专委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可以以全体委员会会议或组织本单位专家调查小组等形式开展调查工作。组织专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的,调查小组全部成员应在专家调查小组调查意见上签名。

培养单位研究生专委会或履行研究生专委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以表决方式形成本单位的调查意见和处理建议,并经研究生院培养处报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专委会或履行研究生专委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校专家调查小组可视具体情况决定当面听取或授权研究生院培养处听取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授权研究生院培养处听取陈述和申辩的,研究生院培养处应如实记录整个陈述和申辩过程(经当事人同意可录音),供校专家调查小组使用。

保护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和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调查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培养处应将有关调查意见和处理建议及时上报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决定。审议决定应对研究生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明确结论:(1)若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应对具体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全面、准确的描述和认定,并决定是否建议依照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和依照相关程序作有关学位方面的处理。(2)若认定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可根据被调查研究生的意愿,公示审议决定以恢复其名誉。

在必要时,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可决定是否在审议时再次听取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认为培养单位研究生专委会、履行研究生专委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或校专家调查小组的调查工作存在较大瑕疵的,可要求其重新开展调查。

重新调查工作应不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酌情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四条  参与事件调查、认定的培养单位研究生专委会或履行研究生专委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委员、培养单位研究生专委会或履行研究生专委会职责的教育与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调查小组成员、校专家调查小组成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研究生院培养处工作人员应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无直接利害关系。若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在受理举报和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建议依照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研究生管理处通知培养单位按《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1)培养单位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研究生院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备;(2)培养单位建议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院复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为本校终决定。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建议依照相关程序作有关学位方面的处理的,则按照《中山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由研究生院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七条  学校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并告知申诉途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若研究生指导教师未能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教育、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对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有相关责任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为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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