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17-02-26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是每一个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针对目前国内高校不断暴露的学术不端现象的状况,为净化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提高我校全体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水平和素养,防止学术不端行为在我校学术活动中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含学校离退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一)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
(二)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湖南省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要求。
(三)在研究成果中(其中包括论文、著作、作品)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成果出处;合作研究成果必须按照参与有关文献大小的顺序予以署名(合法约定情况除外);合作成果在公开发表前必须经过所有相关署名审阅;合作成果由主持人负总责,其它参与人员负相关责任。
(四)科研成果在对外公布之前,必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并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后经得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第四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与剽窃行为:将他人的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和未发表的成果采用不正当手段据为已有。
(二)伪造学术成果行为: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学术能力证明材料,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及各类专家鉴定证明文件等。
(三)不当署名行为: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故意署其名,不按贡献大小署名等。
(四)代写代著行为:代他人写论文、代他人著书行为和雇用他人代写代著行为。
(五)收买他人科研成果行为:采用金钱或权力收买他人论文、著作和作品等有关科研成果为评职称等目的服务的系列行为。
(六)非法发表或出版行为:于非法出版刊物上发表科学研究成果或非法出版著作。
(七)重复发表行为:一稿多投及在不同刊物上发表内容几乎雷同的科研论文。
(八)滥用学术权力和学术信誉行为:利用学术地位,学术评审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学术活动中不真实不客观地评价科研成果价值;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擅自公布科研研究成果等。
(九)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十)违反学校有关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擅自将科研经费汇入外单位账户或擅自改变用途;将科研仪器设备占为己有。
(十一)其他行为: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的报复行为;诋毁他人学术思想和科研成果价值;采用不正法手段窃取学术荣誉;恶意举报;诬陷他人学术道德行为等。
-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并指导、协调和督促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科研处、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宣传部和人事处负责人及学术委员会部分人员组成,学术道德问题调查工作组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术道德问题工作组工作职责如下:
- 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相关政策。
- 在学校各种活动中认真审核各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状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 在合适的范围内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人员通报处理结果。
(四)履行审定、认定各类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结果。
(五)组织调查我校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并进行立案。
(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我校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
(七)接受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人员的署名举报和投诉。
(八)根据以上(二)和(三)的具体情况,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其决定后由学术委员会提交校务会通过。
(九)对学生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道德问题工作组也遵照本条规定承担类似职责。
第四章 处理程序和惩罚措施
第七条:本办法由校学术道德问题工作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都有义务和权力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向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学术道德问题工作组举报。
第八条:校学术道德问题工作组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并与纪委监察处相关人员共同组织调查取证,聘请专家对此进行鉴定,并将结果报请学术委员会研究,由学术委员会做出处理意见后报校务会决议。
第九条:校学术道德问题工作组应及时将审议结论与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被举报人对此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条:经校学术道德问题工作组调查,确定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其权益,校学术道德问题工作组有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名誉和权益。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处理措施: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条款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校内通报批评;暂缓1-3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暂缓毕业论文答辩,撤销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所获得的奖励和各种资格;调离专业工作岗位;给予各种行政处分;撤职;解聘等。
(三)学校及时将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等情况在学校范围内通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被举报人及所在单位等。
第十二条:处分期限届满后,其处分自动撤销。其待遇和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可由当事人申请予以恢复。
-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0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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