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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不端治理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02  点击率:0

【摘 要】学术不端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了各种加强学术诚信体系建设和严惩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在全国范围已经形成了严肃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压态势。本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原因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对策进行了探讨分析CNKIpro论文查重网提供中国知网查重官方入口服务,所有论文查重系统均来之官网检测,查重报告均支持验证真伪!不论您学习哪个专业,写作什么类型的论文,只要您有文本相似度检测的需求,中国知网查重检测系统总有一个版本适合您。
【关键词】学术 治理 高校
根据国内外的研究,学术不端主要指在学术立项、学术项目的具体研究、学术成果的评价以及学术成果的发表等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违背学术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抄袭、伪造、篡改及其他违背公共行为准则的行为。它区别于学术失范与学术腐败。学术不端的产生有其特殊的背景因素,学术不端的治理必须遵循其客观规律,才能取得实效。
一、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
目前,我国学界对学术规范研究大致起源于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前期的少数学者的倡导发展于90年代中期后期的众多学者激烈批评学术腐败;繁荣于21世纪后众多学者讨论如何建设学术规范。大约于2000年后,许多学术不端案件被暴露出来,有学者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学术评判、学术打假网站。学术不端之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受到世人广泛关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原因进行分析:
(一)社会背景因素
90年代中期后至近期,学术不端会变得严重与我国的社会背景因素和学术发展程度密切相关。80年代以前,由于国家政治因素,文化、学术发展受到压制,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中国学术界摆脱了政治的高压,有了较快发展,又达到一定程度的积累,学术不端随之而产生。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学术也得以蓬勃发展,我国固有体制、制度弊端,也慢慢显现出来,学术不端行为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
(二)利益驱动因素
如果说上文论述的社会背景因素为我国特有的,但是为何国外,诸如韩国黄禹锡、美国贝尔实验室舍恩事件等,学术不端的案例也并不少见?笔者认为这可以从利益驱动因素进行分析。学术活动与名利紧密相连,我国学术不端利益因素影响有两方面:
一是科研资源分配管理体制不合理。我国科研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主要是掌握在政府手中,各政府部门、官员是科研资源分配的主要掌控者,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形势并不容乐观,客观存在一些官员吃拿卡要、贪污腐败的行为,或者政府诚信不足,拖、欠科研款项,在不良风气下,一些科研工作者、教授老师们就只能“跑”要课题,捏造数据、篡改记录,进行学术不端。
二是我国高校、科研部门现行的学术评估体系存在弊端。学术的评价直接与经济利益绑定。目前,我国科研项目、学术成果直接与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工资收入乃至与申请硕导、博导资格等直接挂钩,成为安身立命之所系。一个老师有个课题,他不仅可能获得学术立身资本,还获得索取资源的便利条件,如享有带研究生的资格、职称评聘的便利、对外开展学术活动的便利、再次申请课题的便利等。有些教师、科研人员在利益驱使之下,铤而走险。
(三)监管缺位的因素
当铤而走险者可以获得不当得利而不被发现、惩罚的时候,那么按照经济人理论,大多数的学者、科研人员就会冒险,学术不端随之发生。正因如此,美国于1992年成立了“诚信调查办公室”, 德国由各联邦的法律部门负责对学术造假问题的处理,英国由资助科研的基金会和各研究机构制定内部准则,调查不正当学术行为并作内部处理等,各国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加强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笔者认为,我国学术不端监管缺位体现两方面:
一是科研过程管理不尽科学。在我国一些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科研项目管理中,特别是在高校中,高校名与利直接与教师、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绑在一起,因而往往存在重 “量”轻“质”,重“评”轻“管”, 重“奖”轻“用”,导向失误,又是一个造成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重要客观因素。此外,当前我国大多数的科研项目,都要求学术科研任务必须如期按时完成,在课题计划阶段就要明确发表论文数、参与项目数、专著数、获奖数等,而这无疑是与科学规律相悖的,有些科研项目的产出期效非常长,特别是一些基础科研项目可能做几年甚至数十年,也不见得有成果产出,甚至有些科研项目可能会失败没有产出,这样,有些教授、学者为了完成科研项目,就不得不伪造数据、捏造论文。
二是当前我国对学术不端的惩处不严,也是客观上影响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中国学术打假专家方舟子近年来披露900多起学术不端案件中,只有20多起高校做了处罚。在现有体制下,从举报、核查到处理学术不端往往需要比较长一段程序,其中还有被举报人和举报人之间的一些纠纷等,情况更复杂,处理周期更长。此外,现在目前我国在处理学术不端的通行做法,是由高校或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内部调查,在高校、单位与个人利益绑定的前提下,无疑有父评子过之嫌,其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上述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再加上一些教授、学者们急功近利、缺乏诚信、学术不能自律等主观因素作用下,学术不端行为就容易产生。
二、加强学术不端的治理对策
(一)加强法律治理
目前,我国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规范,主要来自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及各高校等,政出多门,有些规定和概念没有统一,甚至有些冲突。比如说,关于一稿多投的问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编写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是这样表述的“稿件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刊物上发表,避免一稿多发。由于无法掌握的发表情况,同时向多处投递稿件,在次发表后,应立即通知其他投递处停止处理稿件,如其他刊物已经处理无法撤稿又同意重复用稿,一般应公开说明发表情况”,这样的表述跟2007年1月16日中国科协七届三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第二十一条明确将“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列为学术不端行为是有冲突的;与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编写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者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其间以外获知自己的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者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文章”也是不相一致。概念不一致、混乱,无疑给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带来障碍。
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各有关部门的学术不端行为要进行归口管理,在上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如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基金委等部门联合发文,消除分歧,统一概念;或者可以更进一步,由国务院出台一部行政法律,加强规范,统一概念,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使治理学术不端有法可依。
(二)切断利益链条
目前学术不端从其学术立项、学术项目具体研究、学术成果评价以及学术成果发表这四个阶段,均与利益绑定,利益所驱,是学术不端的源头。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关的利益切断,比如在学术项目立项中,政府有关部门不必直接参与决定哪个项目予以立项,政府部门只需要提出研究需求及明确经济资助,而决定哪个项目立项可以为委托给一个独立第三方中立机构,由该机构经过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哪个项目予以立项;在学术项目具体研究过程中,主要是加强规范指引,建立实验原始记录保存和检查制度、有关人体或动物试验保障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管理制度;再者在学术成果评价阶段,改变现在一刀切的评价方式,区分不同的学术类型,如基础研究类型、教学类型、创新试用研究类型等等,根据不同类型的人员确定不同的评价方式和标准,不以科研成果定一切,多种渠道评价,多种方式确定其分配收入方式等;而在发表成果中,不以数量论一切,强调论文的质量,改变现有期刊的管理方式,改变专职编辑审稿,试用兼职编辑审稿,推行“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加强期刊、出版的自律,强化期刊、出版业应有的社会监管职责,强化学术不端的源头治理。
(三)强化行业自治
学术共同体内部治理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准则。由于多数学术不端行为往往涉及较为专业的领域方向,非专业人员很难察觉,也难以进行评判;越是高精尖的高技术领域,科学研究过程越是细微、复杂、深奥,只有同一领域内、同一专业的同行研究人员才可能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避免“行政干扰科研”,也避免“外行评内行”。鉴于目前高校或科研人员所在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在公正性上受到颇多质疑,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如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成立相关学术专家库,区分不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需要,抽取相关的专业专家,进行匿名评判是否属学术不端行为,这样一来既可避免高校自行组织专家有“父评子过”之嫌,又可避免高校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在个别行业由于专业过于专而专家较少或缺乏的情况出现,同时也利于主管部门加强对评判专家的管理,可以统一采用规范的调查程序,规范各种取证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强化责任追究
目前国内外比较通俗的做法,均是成立相关学术委员会,通过一定的调查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学术不端,对学术不端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取消学位、学衔、荣誉称号;禁止出入某些场所、交出剽窃的资料、返还各类奖金、追缴科研资助费;承担社会服务、记入人事档案、行政纪律处分、解雇、终止从事学术科研活动等等。相比国外,我国对学术不端的责任追究,有畸轻之嫌。举例说明,如2006年韩国“黄禹锡案”当事人因学术造假骗取科研经费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还受到了刑事制裁,而我国同时期的轰动科技界的“汉芯造假案”的处理结果就是撤销当事人行政职务及相关荣誉称号、追缴相应拨款和经费等,对于其骗取巨额科研经费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并未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当事人权利
根据法律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当强调责任追究的同时,必须强调权利保护。权利保护原则是西方国家在处理学术不端事件中强调的重要原则之一。在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在学术不端调查中,都强调被告人(被指控人)的合法权利及学术自由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并强调听证团等相关的听证程序,以保证当事人自我辩护或呈交证据的权利,且在整个学术不端调查中,不得要求被告人(被指控人)自证不利的情形出现,并且要求调查团(组)中成员要具有代表性并遵循利益不冲突原则。相比之下,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原则,我国有所欠缺。有些高校或科研机构在学术不端调查中,甚至是缺乏当事人辩护这一环节,直接书面盲审,这样一方面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裁决结果的执行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权利不仅是法治的要求,也是促进学术不端的监管重要途径,因为只有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伸张和保护,监管才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必须强调的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必须强调权利保护与严格责任追究同步。
参考文献
[1]徐和平,袁玉立.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法律规制探讨[J].学术界,2011(10).
[2]孔玲燕,袁熙临.国外学界对于“学术失范”问题的认识及其对应措施[J].新世纪图书馆,2012(7).
[3]刘 英,胡建华.论治理高校学术道德失范的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9).

作者:林娟霞 彭懿 胡国方
来源:教育界·下旬 2014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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