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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8-09-27  点击率:0

摘要:今年来在科研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屡屡出现学术不端和经费腐败的问题,对高校的公信力造成了極坏的影响。完善法律机制,法律规制高校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以构建健康的学术环境

关键词:高校;学术不端;学术腐败;法律规制

在当前社会领域各方面迅速发展的时代,学术界的“市场行为”也逐渐增多。剽窃、霸占学术成果,私吞科研经费、收受贿赂等经济腐败更是多领域、多方位的渗透在本应纯洁的象牙塔里。2017年,湖北省委巡视组巡视了省内22所高校,调查发现了几乎每所学校都有问题。9月,省纪委更是公开通报了5起高校领导违纪案件。高校的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问题已经极为严重,采取具有威慑力的惩戒手段整治歪风已是刻不容缓。法律无疑是规制学术腐败有效的手段。

一、案件介绍

西安交通大学能动学院教授李连生申报项目,获得了2005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但事实上,李连生从未学过该技术理论,也从未从事过该项目研究开发,这显然是弄虚作假。西安交大6位退休教授2008年初的进行实名书面举报,但石沉大海,毫无音信。同年3月,教育部撤销李连生获得的教育部一等奖奖项。2008年6、7月,学校让李连生开除了在职的举报人组织和参加的科研团队的资格,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2009年4月,免去其流体机械及压缩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2009年7月,李连生状告举报者侵犯名誉权,举报人展示其捏造经济效益的铁证。2009年8月,西安交大想法院递交公函,证明李连生在骗取的三个大奖中“没有造假”,出具伪证包庇造假者。2010年校学位委员会决定免除其博士生导师资格,取消教师职务并解除其教师聘用合同。2011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科技部收回其奖励证书,追回奖金。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学院的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孟江涛通过伪造领导签字、虚构会议支出和办公品等方式,多次挪用项目经费共计237余万元,用于购买个人期货、黄金等。其中通过报销单、学生助学金等表上伪造领导签字和领用人签字贪污了27万余元。孟江涛挪用的款项炒期货亏损后,经费卡上的钱已所剩无几。当行政秘书兼会计丁某核对暑假报销单发现账目有问题后,孟江涛主动承认全部经过,自动投案,退赔了涉案全部赃款,被判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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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我们对比两个案件可以发现,虽然两起案件均涉及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问题,但其具体涉及的犯罪行为和处罚结果仍有所不同。对于个案件,科技部将李连生获得的二等奖撤销,此行为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其他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科技部撤销所授予的荣誉可以理解为其他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

高校与高校教师的关系是一种既包含内部关系又包含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因此,取消李连生的教授职务的行为属于内部行政处分行为,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平等主体的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行为。

这个案件根本的一点,李连生的犯罪行为属于“学术欺诈”行为,其本质属性是有法可依的:首先,其通过造假来骗取国家经费和奖金,情节严重即可能构成“诈骗罪”;再者,大学教授本身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将政府的经费私吞,占为己有,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就因为“学术欺诈”这个定义我国司法尚未做出具体解释,可谓无具体判例可循,李连生的刑事责任可能无法追究。此案从举报到后做出的处罚决定历时时间长达3年之久,其中所历经的艰难并不只是利用法律的制裁,其中更是有校领导的袒护。高校的学术体制中,许多学科、学术带头人同时兼任了一些行政职务。一旦有了行政权力,被审核者同时也是监督者,一人同时拥有了行政权和学术霸权,学术资源的竞争以及监督管理的职能则形同虚设。另外,没有刑事处罚也仍没有对学术造假行为形成震慑作用

对于第二个案件,孟江涛通过换现,将项目经费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直接打到个人账户,由此,将项目经费套取贪污。此外,其项目经费属于国家公款,孟江涛将经费套取也属于挪用公款罪。犯罪人孟江涛未经批准,利用其职务之便,造假签名,将国家公款挪作个人使用,进行投资期货等非法活动,以期产生个人营利。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均属于刑事犯罪,所以,孟江涛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对其量刑也是依据刑法的判罚来做出处罚。孟江涛总共贪污了27万余元,属于大额判罚范围内。但其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回全部赃款。鉴于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终,其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贪污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利用科研经费的监管漏洞职务犯罪是高校学术科研经费腐败案件的主要特征。高校腐败的事件充分暴露了科研经费的监管缺失问题。

三、建立有效的法律规制

首先,在刑法上应当增设学术诈骗罪。我国只有在以营利为目的且所得金额较大,同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即若当事人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仅因为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够大,则不构成犯罪。这大大降低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因为在学术界,很少是以营利为目的,大多数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行为都不在刑法的制裁范围内。所以,真正受到知识产权侵犯的受害者并没有收到法律的保护。为加大对学术腐败的惩戒力度,真正形成在该领域刑法的威慑力。作为严厉的规制,刑法对学术腐败应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其次,建立公开透明的学术诚信管理平台,研发“学术不端检测软件”,同金融信用体系一样,学术不端的行为一旦出现,均能在该网络系统里查到其不良记录。与学术研究相关的审核环节均需通过学术诚信的查询记录,由此,有学术诚信污点的研究人员将在学术研究生涯寸步难行,利用大力度的预防惩戒机制来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一些学术失范事件被媒体曝光后,高校通常迫于舆论压力才开始调查处理,事发后再草草了事。惩处的力度不够助长了学术失范者的嚣张气焰。因此,高校应主动出台整治学术失范行为的规章制度,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等打假管理机构。建立广泛的学术诚信监督机制,并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教师的学术成果进行抽查,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及时举报,并开出具体惩罚措施,使教师时刻审视反省自己的学术行为

后,将评估制度法制化,项目评审完善科技评估制度,校内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提升评估的准确度和公信力,刺激教师的科研热情,引导养成良好的学风。应根据不同的学科特点建立不同的制度评定体系。高校里不同的学科发展存在差异,有些学科发展时间长,成果累积和师资队伍实力相对雄厚;而处于萌芽状态的新兴学科和研究团队处于筹备建设阶段,科研的阶段性成果相对较少。因此科研评定制度应充分依据学校各学科的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高校的评价制度应鼓励创新,重质轻量,重视对学术价值的评价。可依据某项成果的被引频率来反应学术价值和影响,此外可同时建立同行专家评价制度以及监督专家评审行为的监督机制。此外,科研激励制度要灵活多变。学术奖励不局限于物质奖励,可拓宽至高水准的荣誉奖项,塑造先进典型,形成榜样宣传。此外,根据不同成长阶段、不同类别的教师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尤其鼓励有潜力、热衷科研的年轻教师,培养、储备学校的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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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媛

来源:东方教育 2018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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