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语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培养研究生的优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我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四川外语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规定。
一、检测机构和范围
学校授权研究生部对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二、技术手段
我校目前采用中国知网(CNKI)研发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三、检测时间
检测工作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完成。
四、检测方式
根据学科专业学位论文数量,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检。抽检比例由研究生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五、送检要求
待检学位论文必须为Word格式电子稿文档并与同时提交的送审纸质文档一致。电子稿文档的文件夹命名格式为“论文编号_姓名”(如2011001_张三),将封面、内封面、目录、论文主体、参考文献分别单独存档。
检测结论以论文主体的文字复制比(论文作者已发表的相关文献内容不计在内)为依据。
(一)文字复制比小于20%为合格。
(二)文字复制比大于20%且小于40%为不合格。申请人可对学位论文修改1次并申请重新检测,复制比降到20%以下为合格,可正常参加论文答辩;仍不合格者,推迟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答辩。
(三)文字复制比大于40%,由研究生部聘请两名同行专家进行复审。若被确定为整体抄袭,推迟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答辩。
(四)文字复制比大于10%的,取消校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推选资格。
七、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参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外语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川外办〔2011〕17号)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四川外语学院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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