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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福大科〔2009〕39号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各类编制、长期和短期合同制人员。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福州大学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分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签名举报;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签名举报。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和处理原则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8、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9、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10、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
1、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2、依法取证。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3、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他人和当事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在接到举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应召开分委员会主任会议对举报事实进行初步确认。如决定对举报内容实施调查,则成立3~5人组成的调查小组(其中应包括1名纪检部门人员)。

第八条 调查小组成立后即开展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原则上应在调查开始后的60天之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初步调查完成后,调查小组应将证据、初步调查结论分别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敦请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然后将此书面回复连同初步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条 经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若认定确实存在不端行为,委托调查小组进行正式调查或正式做出调查结论;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正式调查原则上应在初步调查完成后30天内启动。正式调查应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面谈并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

第十二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报校务会审定。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第十三条 若被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一次申诉,要求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重新调查。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经校务会审定后,确实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由学校对被举报人按照人事管理法规和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都应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
2、取消申报硕(博)士生导师资格;
3、取消申报学校关键岗位资格;
4、取消申报各类科技项目资格;
5、暂停招收博士生或硕士生;
6、取消已享受的学校关键岗位待遇;
7、取消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获得的学校科技奖励;
8、撤回其他因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所获得的校内奖励或资格,等等。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处分期限结束,经本人提出申请、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务会审定,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所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可撤销其处分,恢复其相应的申报资格和待遇。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置。

第十七条 由福州大学资助的科学研究若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到学术不端行为影响。

第十八条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责令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社科处、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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