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率:0
天津财经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 (2013 年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34 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具有原创性及创新性的特点,撰写高水平学位论文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研究生培养院系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各学科分委员会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坚持从严从重的处理原则,各研究生培养院系和学科分委员会可在学校规定的处理意见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提出更具体的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按研究生院规定时间集中进行,逾期未参加检测即视为自动推迟学位(毕业)申请工作。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除研究生院认定需进行再检测的,所有学位论文只可进行一次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检测报告中“总文字复制比”项的比值为主要依据。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院系可在规定比值范围内结合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情况或学科特点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及性质进行界定。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1.“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中的总文字复制比30%以下视为通过检测;
2.“总文字复制比”在30%-50%(含30%)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参照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类型(本办法第十三条),导师可做出修改后答辩、毕业申请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
3.“总文字复制比”在50%-70%(含50%)之间者:学位申请者须推迟答辩。
4.“总文字复制比”超过 70%(含 70%)者:除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外,同时取消该学位申请人的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类型
1.修改后答辩。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失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系申请人所作科学研究成果,经短时间修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学位论文。
经导师或学科分委员会认定为“修改后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科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2.毕业申请。学位论文内容存在轻度学术不端行为,但核心部分涉及较少,经过半年时间的修改能达到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要求。经学科分委员会认定为“毕业申请”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论文中的学术不端问题进行修改,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由导师签字的论文修改报告,经学科分委员会审阅通过、研究生院批准,进入当次毕业申请程序。对该论文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审核通过颁发毕业证书。在授权授予学位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3.推迟答辩。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是核心或创新点部分问题突出,申请人须停止本次学位申请工作。经学科分委员会认定为“推迟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在一年内,可提出毕业申请或学位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4.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特别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大幅、连篇抄袭,剽窃现象突出,核心及创新点部分涉及程度严重,性质恶劣。学位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并取消其在我校申请学位资格。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要提出严厉批评并进行处理;若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在30%-50%(含30%)之间者,次学校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予以警告;第二次学校将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一年,一年后经本人申请,重新参加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若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超过50%(含50%),学校将取消其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一年,一年后经本人申请,重新参加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院系及学科分委员会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要加大教育及监管力度。对出现研究生导师失职失察现象的,将对所在培养院系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培养院系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科分委员会负责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问题的,学科分委员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终审定。
第十七条 对已获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天津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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