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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6  点击率:0

条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增强我校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人员及在校就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亦适用于其他以陕西师范大学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观点或作品作为自己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使用而不注明出处;引用他人文献时不注明出处或只作简单的文字修改而不加以说明

2、剽窃。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不当获取他人在学术交流中发布但又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3、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4、伪造或造假。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学术造假或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5、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未经他人同意而将他人列入作品署名者中;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论著写作者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6、诬告。捏造事实、故意歪曲或肆意散布没有事实依据的他人学校道德问题。

7、故意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承认的惯例者除外)。

8、滥用学术权力。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地获取名利,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对学术批评者或学术不端举报人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等。

9、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过而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1、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1、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学术委员会将给予批评、谴责或训诫。

2、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由学校学术委员提请学校予以相应的处分。若当事人为学生,则依据学校颁布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3、当事人因其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致的一切不当利益将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消。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我校,亦将通过学校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曾经获得的荣誉。
4、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5、学校在对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于2012年3月26日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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