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修订)
发布时间:2017-04-24 点击率:0
中石大东发〔2012〕26号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要求,加强学校学风和校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交流,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从事学术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学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短期受聘员工以上述身份从事学术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求是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内的法律规定,并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1.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
2.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3.学术成果的撰写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公开发表。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活动和评审专家应对评审意见负责,并对评价过程保密。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程序。
5.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6.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7.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8.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1.在公开发表的作品或学位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其出处未做标明,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雇用、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3.在填报学术情况等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它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5.在与自己劳动无关的学术成果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导师在自己未指导的学生成果中署名,或将学生的作业、论文以导师个人名义发表、结集出版。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7.在参与各种推荐、项目评审、成果评奖、鉴定验收、论文答辩、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8.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9.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五条 接到举报材料后,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进行认定,对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由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处理决定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学术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荣誉或其他利益,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经查实的研究生及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按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位、学籍管理等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