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术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7-05-10 点击率:0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发展模式研究
随着上世纪90年代高等教育评估运动逐渐发展成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运动,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也得以发展并逐步确立了它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地位。同时,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由单一的集权式管理向民主化管理的渐变过渡,我国传统的政府垄断评估的形势开始打破,评估中介机构得以出现和发展,并形成了“政府主导型”和“民间型”两种发展模式。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评估中介机构虽然得以存在和发展,发挥作用的余地却很小,这与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本研究在立足于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存在两种发展模式,并对这两种模式的发展演变、组织特性、职能进行了深入研究,由此对这两种模式的未来发展路径进行了探讨。
- 问题的提出
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通过评估联系政府、社会与高等学校的纽带和桥梁”。[1]是介于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以提供教育评估服务为主要形式,坚持多元价值取向或由价值主体广泛参与,辅助政府进行宏观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加强教育与社会联系,促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的一种相对独立的专业组织。
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在缓解高等学校与政府、社会的矛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2就范围而言,根据其联系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联系政府和高校的评估中介机构。这类中介机构一方面是联系高校与政府的“纽带”,主要作为政府和高校矛盾与冲突的缓冲器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它们又相对独立于政府和高等学校,是一个在既定的法规或政策框架下具有独立性的实体,不受政府的干预。如香港的“香港学术评审局”、荷兰的“大学合作委员会”等。另一类是联系社会和高校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它们独立于政府和高校之外,较少受到政府的影响和干预。这类机构对大学进行的评价,主要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大学办学的实际情况,为公众提供可靠的和可供利用的信息。美国建立的全国性鉴定机构和8个地区性鉴定机构是此类机构的典型代表。
就我国而言,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主要是政府控制模式,也就是说政府作为评估主体对高等学校进行评估。虽然这种评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但是由于政府既作为办学者又作为管理者和评估者,因此我国目前的政府评估模式带有非常明显的形式化、官僚化、垄断化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到来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运动的发展,我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些非政府组织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在进行系统分析归纳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按照两种模式来发展的。一种是政府主导型模式。这类评估中介机构建立的初衷是做为政府和高校矛盾与冲突的缓冲器发挥作用。它们主要依托于政府建立,政府向评估中介机构提供维持费用和资助,主要接受政府的业务委托,为政府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如,1996年4月22日,上海市成立了“上海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这是具有高等教育评估资格、专职从事高等教育评估的社会公正性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已于2000年并入上海教育评估院)。之后, 1997年4月江苏省成立了“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广东、云南、山东、辽宁、江西也相继建立了专门性的教育评估机构,上海市还成立了16个区级教育评估中心或评估事务所。2000年9月,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成立,是直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主要接受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独立开展教育评估和认证活动,为政府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决策咨询报告。但是,在它们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几乎所有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都在扮演着政府下属部门的角色,直接受制于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从评估的专业化来讲,除了江苏教育评估院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以外,大部分都是充当“技术工人”,只起到协助评估的作用。因此,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应该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缓和政府与高校的矛盾、向政府反映高校的需求等作用就更谈不上发挥了。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另一种发展模式是“民间模式”。这类评估机构相对于政府组织来讲,是一种独立的民间机构,其经费主要来源于评估委托业务,较少受到政府的影响和干预。如网大、广东管理研究院等。这类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虽然不受制于政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由于其运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规范以及受到行业垄断、资金限制等因素的制约,难免在评估中会掺杂人为因素的影响,其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以及社会影响力也就受到质疑。
而且,由于缺乏统筹管理和必要的政策法规,这两类发展模式运行过程中普遍都存在“一多二乱”(“多”是指机构名目多,活动过于频繁,使基层和学校应接不暇;“乱”主要指缺少规范,缺乏协调,似乎谁都可以组织评价,而组织之间又各自为政,经常出现重复评价、评价指标冲突的现象,使基层工作无所适从)的负面影响。1显然,就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价中介机构现状来看,他们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就需要针对我国具体的社会现实,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模式进行探讨。
就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研究文献看,关于高等教育评价中介机构的研究有很多,已有的文献主要是介绍和分析欧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理论和实践以及我国建立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必要性,虽然都提出了若干启示,但是却没有在基于我国具体国情基础上,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模式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由此,我们不免产生疑问——
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走向是怎样的?
如何评价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发展模式?
这两种发展模式今后发展的可能路径是怎样的?
基于这些疑问,本研究试图在分析我国目前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政府主导型”和“民间型”这两种模式的发展历史演变、组织特性、职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这两种模式的未来发展路径进行了探讨,以其能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提供建议。
- 研究意义
本研究试图在分析我国目前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政府主导型”和“民间型”这两种模式的发展历史演变、组织特性、职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这两种模式的未来发展路径进行了探讨,以其能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提供建议。具体来讲,具有以下意义:
2.1理论意义
(1) 深化人们对高等教育评价中介机构的认识
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对它的了解还不多,尤其是对于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模式以及未来的发展路径等等都还不是很清楚。本研究试图来回答这些问题,使人们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能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2) 能够丰富和发展高等教育评价理论
高等教育评价的理论研究是教育研究中一个相对比较薄弱的领域。本文选题试图在对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其未来的发展走向,以期为它今后的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2.2. 实践意义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在国外的发展已经算是比较成熟,有效地保证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但是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仍然是个新生事物,力量非常弱小。本研究试图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3.文献综述
近年来,学术界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研究逐步从内部保障扩展到外部保障,外部质量保障的探讨必定涉及到有关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理论研究。
“中介组织”一词早出现在经济领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教育领域,查阅现有的文献,可以看到国外高等教育界多是以Intermediary bodies(中介团体)、 Buffer agency(缓冲机构)等名称来称谓这类组织。有关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研究也早出现在国外,且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领域。
3.1 国外研究情况
在国外文献中我们可以发现“Intermediary bodies(中介团体)”、“Buffer organizations(缓冲组织)”等概念,但指的是整个教育范围内的中介机构,不等同于我们所说的“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当然,没有明确的“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概念,并不等于说没有这方面的研究。国外研究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一般是从中介机构与政府、与高校或与社会的关系中加以考察的。
就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较早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讨论的学者是美国高等教育思想家伯顿·克拉克。伯顿·克拉克早在1983年就从高等教育系统与国家、市场和学术整合的角度,论述了介于国家和高校之间的“缓冲组织”的作用。他指出,“一个国家的高教系统可以主要由学术担任协调,不管协调的好坏,而不是通过国家官僚的命令或市场型的相互作用。”1这种学术的协调既可以通过教授(在讲座制的高教系统中)来完成,也可以通过被伯顿·克拉克称为“Buffer organizations”的缓冲组织来实现。他认为,这个机构“了解高等院校”,“同情它们的需要”,并为它们向政府讲话。这种机构配备各学科和院校内外有影响的人士,因为他们具有专长和代表性,有可能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例如英国的高等教育基金会就是一个典型。诚然,伯顿·克拉克所说的“中间机构”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但上述“缓冲器”理论对我们的研究仍很适用。伯顿·克拉克的“缓冲机构说”已被人们广泛认同和引用,具有一定的经典意义。
另外,对中介机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是伊尔·卡瓦斯(El-Khawas)。1991年伊尔·卡瓦斯在其著作《外部保证系统》中把中介机构的概念界定为“中介组织可以描述为一个正式建立起来的团体,它的建立主要是加强政府部门与独立的组织的联系以完成一种特殊的公共目的(public purpose)”。2这一解释实际上是把中介机构放在政府和高校之间加以考察的。
1995年,列奥·古德盖布尔(Leo.Goedegebu-ure)等3位学者对中介机构为什么能发挥缓冲作用及其作用的有限性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中介机构与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可以认为是一种“交换关系”(exchange relationships),在这种交换关系中,有关组织都希望从其他组织中获取多的资源。由于中介机构与双方都发生关系,它就必须建立和坚持对各方都能具有的支持作用。中介机构为了能真正扮演好缓冲器的角色,必须与双方都建立合法关系。列奥·古德盖布尔还和另外6位学者,对中介机构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中介机构的大特点是它的公正性。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教育的中介机构在中介性上做得还不够,只有当它们坚持自己的“中间性(neutral)”,站在政府与大学的中间,才有可能被双方共同接纳。一旦中介机构出现了如伊尔·卡瓦斯所说的“明显倾向于这一方或那一方”,那么它将面临合法存在的危机。3
由以上文献可见,国外学者主要是把中介机构置于政府与高校或社会与高校的利益冲突中进行研究。特别是在研究中介机构的功能和职责时,总是详尽地对多边关系进行分析,然后才得出结论。另外,国外学者偏重个案研究,他们更多的是就某一个具体的评估机构进行描述和讨论。国外对具体中介机构的细节性研究有利于读者对某一机构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但缺点是研究的深度不够,缺少对本质和规律的提炼,使其宏观指导意义大为降低。
3.2 国内研究情况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部分教育学者认为,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发挥其评估、咨询和审议等职能,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保障和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教育理论界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研究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从目前笔者所掌握的现在研究文献来看,相关论文大多集中在对国内外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的介绍,或者就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的重要性、特点、 类型、功能和建立对策等进行一般的论述,没有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模式进行系统的研究。
就有关教育评估中介组织或机构的研究文献检索统计情况而言,在笔者从“中国期刊网”(主要是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CNKI镜像站点)和“百度网站”1994——2006年11月检索到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中,以“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文献115篇,其中,涉及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机构)的文献为79篇,占所有检索到的关于此类文献总数的70.43%。对现有的这些文献进行梳理后发现,目前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研究大致集中讨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2.1 对高等教育评估概念的研究
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这个概念的理解,大部分学者是从结构与功能两方面加以认识的。
从结构方面研究具典型的是王冀生的“纯社会说”。王冀生认为,“要逐步建立有教育界和社会各界专家参加的评估机构(或称中介机构),积极支持、发展社会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社会评估活动。”[3]作者认为的这种评估中介机构是一种游离于政府之外的、不包括社会学术团体的社会机构,组成这种机构的要素是“教育界和社会各界组成的专家”。
从功能方面进行研究的主要有:
协调机制说。田平认为,中介机构是政府与大学之间的“缓冲器”,协调政府和大学的关系。[4]
间接行政管理机构说。贾群生认为,中介机构不仅仅是政府和大学之间的缓冲组织,它是“政府和大学之间的,对高等教育不具有直接的行政权力,但对高等教育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组织。”[5]这一概念虽没有明确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界定,但却能启发我们更深的理解这个概念。
专门组织说。冒荣认为,建立中介性评估中介机构,“可以减少主观性而更有说服力和可信性”,也可以保证教育评估成为“经常性、制度性和专业性的工作”。[6]作者认为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应该是一种“专业机构”,它的评估比政府部门的评估更具有可信性。
媒介说。夏天阳认为,“教育社会中介组织,是在教育、社会活动中和法律程序上起居间媒介或合法介入的组织”。[7]在此,他着重强调了两点:首先中介组织是一种“媒介”,是界乎两者之间的;其次它是一种合法的组织,它的介入是受一定的法规、政策保护的。在二者的关系上,媒介的地位是合法介入的前提。
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做出直接明确界定的是陈玉琨的“纽带桥梁说”和杨晓江的“专门评估组织说”。陈玉琨认为,“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通过评估联系政府、社会与高等学校的纽带和桥梁”。[8]作者认为通过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既可以向政府提供评估信息为政府教育行政决策提供服务、向社会提供高校的办学情况使社会了解高校,同时又可以反映高校的呼声和要求,从而促使政府与高校、社会与高校得以互相沟通和理解。杨晓江认为,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通过接受业务委托,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价值判断,并以评估结果影响委托人决策的一种介于政府、社会和学校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门评估组织。[9]由于机构本身的独立性、专业性、协调性等,因而可以加快教育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而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
以上观点,基本上是从某一侧面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作了详细的阐释, 都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研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3.2.2 建立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必要性的研究
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研究者都认为建立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王冀生对为何要建立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作了具代表性的归纳:,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调节政府与学校之间矛盾的缓冲器;第二,尊重教育评估科学是建立教育评估社会中介组织的客观基础;第三,我国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适宜于采用社会中介行为;第四,仅有学校、政府的评估是不够的,社会中介评估带来一片新的天地。[10]冒荣认为,过去由政府单一评估的体制暴露出某些不足之处。我国建立中介性的教育评估机构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11]贾群生在探索了英国和美国教育中介机构的形成原因之后,提出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具有5大功能,并对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论证。[12]李铁君和齐梅认为,建立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对于确保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实现,形成自我约束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具有重要作用。[13]
3.2.3 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类型的研究
陈玉琨教授根据评估中介机构所联系对象的不同将其分为三类:联系政府和高校的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联系社会和高校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14]田平根据人员构成将中介机构划分为三大类型:政府组织形式、学术组织形式和民间组织形式。[15]贾群生根据组织游离于高教系统的程度,将中介机构划分为:偏重于政府的、偏重于高校的和中间的三种类型。[16]杨晓江把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分为半官方型、民间联合型、大学自律型。[17]刘小强认为,根据处理不同主体的关系,可以把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分为:高教-政府组织、高教-市场组织、高教-学生(家长)组织和高教行业组织;根据与政府的关系,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可以分为官方组织、半官方组织和民间组织;从履行的职责和发挥的功能来看,可以分为评价组织、鉴定组织、研究组织和拨款组织。[18]
由以上材料可以看出,研究者们大多是从机构本身的构成和作用来进行分类,这也为今后研究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类型和发展模式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路。
3.2.4 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发展模式的研究
目前关于此类的研究还比较少,大多数研究者只是在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类之余,附带的介绍一下它的发展模式,而且大多数是对国外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模式的归类。朱国辉把国外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分为法国模式、荷兰模式、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并对影响模式选择的因素进行了分析。[19]刘小强认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应该是高教-政府中介组织、高教-市场中介组织和高教行业中介组织共同协调发挥作用的发展模式。[20]李铁君和齐梅在分析美国的非官方发展模式、法国的中央集权管理模式、英国半官方半民间发展模式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该走一条官方和民间结合的发展模式之路,由政府代表和高校人员共同组成高等教育评估理事会,把专业评审和院校评估、高校自我质量控制与校外评估结合起来。[21]陈洪静把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发展模式归纳为美国的自由经济式、英国的政府主导式、德国的民间组织式,提出我国可参考德国民间组织形式并结合我国现状,建立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走“民办官助”的发展模式之路。[22]谭向明分析了美国为代表的社会独立评估模式、英国为代表的半官方独立评估模式和法国为代表的独立政府评估模式,认为目前以政府为主体的评估模式存在很多弊端,应在走多元化社会评估的发展模式[23]。周远清等认为,在21世纪,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体将逐步向多元化过渡,社会各界(其中主要是介于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之间的、准官方或半官方的中介机构)将逐步参与或作为主体直接从事评估工作,而政府欲进行的评估工作也将主要依托中介机构进行。[24]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由中介机构来逐渐取代政府行使外部评估权已经在理论界取得共识,但是选择怎样的评估中介机构发展模式,目前还没有答案。
3.2.5 比较研究
在对国外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介绍的诸多文章中,比较全面、系统的当数毕加驹及其后与董秀华一起连载的《高教评估动态》,从1994年第2期发表“动态之一”开始,至1998年第3期,已至动态之十七。这一系列文章不时地对上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进行介绍,大多是我们所指的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资料比较丰富,信息比较及时。但“动态”系列文章中关于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理性思考比较缺乏,多少让人感到有些遗憾。另外万媛媛在《美英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中用比较的方法,在分析了美国的CIHE 和英国的QAA作为中介评价机构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建立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建议;此类的文章还有代花和江伟的《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及其启示》、刘杰梅和王华的《高等教育评价中介机构探析》、李文兵的《试论高校质量保障评估中介化》、李铁君和齐梅的《建立我国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探讨》等都从比较的角度介绍和分析国外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
通过阅读这些文献,我们可以看出比较研究方面学者所做的工作是很多的,但大多数论文仅局限于对国外一些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做客观描述,缺少相应的评价做呼应。且这些文章的资料来源常常不加标注,容易使人对论文中所描述的事实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学术水准和指导意义。
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很短,其类型也较单一,目前还无法对其建立与发展的途径做出深入的分析和价值判断。因此,要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高等教育评估发展道路,在理论研究上还需要作一番更为深入的探讨。
4.相关概念界定
概念界定是展开研究的起点。在本论文中,笔者主要是在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发展现状进行概括、归纳、综合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目前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两种发展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和“民间模式”。
“中介”在现代汉语中是指“使双方发生关系的人或事物”。用哲学语言来说, 中介是“非此非彼, 又亦此亦彼”的东西, 它既不是教育行政部门或社会用人单位, 也不是高等学校本身, 它的工作目标既与政府、社会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要求一致, 也与高等学校的建设发展目标一致。因此, 它是可以使二者发生关系的中间体, 是一种具有鲜明间接性的组织。
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一种独立于政府和高校的法人组织,受政府、高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对高等学校进行鉴定、评估和学术审查,并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履行一定的监督职能,具有严格的行业规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专业化评价机构。
就我国而言,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主要是政府控制模式,也就是说政府作为评估主体对高等学校进行评估。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到来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运动的发展,我国出现了一些非政府性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在进行系统的分析归纳基础上,笔者认为这些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按照两种模式来发展的。一种是政府主导型模式。这类评估中介机构建立的初衷是作为政府和高等学校矛盾与冲突的缓冲器发挥作用。它们主要依托于政府建立,政府向评估中介机构提供维持费用和资助,主要接受政府的业务委托,为政府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如,1994年7月29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经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的批准,“高等学校与科研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在北京成立。该所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承担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及有关咨询服务的事业性质机构。1996年4月22日,上海市成立了“上海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这是具有高等教育评估资格、专职从事高等教育评估的社会公正性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已于2000年并入上海教育评估院)。1997年4月27日,江苏省成立了“江苏省教育评估院”,这是隶属于江苏省教育厅的事业单位,但也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门性教育评估机构。近年来我国专业性的教育评估机构不断增加,除江苏、广东、上海、云南、山东、辽宁、江西已经建立了专门性的教育评估机构外,还有福建、黑龙江等省正在筹建,上海市还成立16个区级教育评估中心或评估事务所。几乎所有的这些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都在扮演着政府下属部门的角色,直接受制于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从评估的专业化来讲,除了江苏教育评估员和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以外,大部分都是充当“技术工人”,只起到协助评估的作用。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另一种发展模式是“民间模式”。这类评估机构相对于政府组织来讲,是一种独立的民间机构,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委托业务,组织和运作较少受到政府的影响和干预。如网大、广东管理研究院等。这类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不受制于政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运行过程主要是按照自己机构制定的评估指标来对高校进行评估。
5.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选取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发展模式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在立足于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存在两种发展模式,并对这两种模式的发展演变、组织特性、职能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未来发展路径进行了探讨,以期能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提供建议。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为模式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
(1) 模式研究法
模式是为解决特定的问题,在一定的抽象、简化、假设条件下,再现原型客体的某种本质特征;它是作为中介,从而更好地认识和改造原型客体、构建新型客体的一种科学方法。从实践出发,经概括、归纳、综合,可以提出各种模式,模式一经确立,既有可能形成理论;也可以从理论出发,经类比、演绎、分析,提出各种模式,从而促进实践的发展。[25]从这个意义上说,模式研究是理论实践化和实践理论化的中介形式。对于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发展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借助于模式分析来提炼归纳其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实质;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模式分析来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走向提出建议。
(2)文献研究法
通过查阅和梳理之前的研究成果以及政府的相关政策文本,在了解和掌握当前研究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对相关的政策文本进行分析,充分占有研究所需要的资料。
6.论文结构设计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的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方法
2 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相关理论分析
2.1 概念与分类
2.2 特征分析
2.3 职能探讨
3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模式及历史演变
3.1 政府主导模式的发展历史演变
3.2 民间模式的发展历史演变
3.3 这两类发展模式的特点和优缺点比较
4 国外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模式及历史演变
5 未来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可能发展走向
6 结语
7.研究进度
2006年5月~2006年8月 查阅文献资料
2006年9月~10月 选题
2006年11月~2007年1月 进一步查阅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07年1月 开题报告定稿
2007年1月~2月 撰写学位论文
2007年3月~4月 学位论文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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