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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2  点击率:0

(2013年7月26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章 总则

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进行综合工程训练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对学生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获取新知识能力的培养过程。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津教委高〔2002〕23号),规范我校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作目的

第二条 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设计思想,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和严肃负责的工作作风;培养和提高学生发现问题的调研能力,分析归纳、综合比较的逻辑分析能力,处理问题、独立完成任务的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勇于改革和大胆创新的开拓能力。

第三条 进一步加深对基础理论的理解,扩大专业知识面,完成培养计划要求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的综合训练,力求在收集资料、查阅文献、调查研究、方案制定、理论计算、设计绘图、实验探索、模拟测试、计算机处理、撰文论证、口述表达等方面加强训练,实现所学知识向能力转化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要遵循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对学生实施全面综合训练的人才培养目标,不但要使学生得到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训练,获取新的知识,而且要着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开发其潜能,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以及工作责任感,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内容要求等各项工作都要围绕上述目标进行。

第五条 各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都要有毕业设计(论文)大纲。大纲应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和达到的目标,如实习、调研、收集资料的质和量(含外文资料)、设计的工作量深度、图纸量等。

第六条 各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应由相关学院编写出设计(论文)指导书,帮助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七条 实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核制。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核在毕业班后一学期开学2周内完成。未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所缺学分超过20学分者(不含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取消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已经完成毕业实习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未完成的不再参与毕业实习。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由各学院直接组织和领导,各系(教研室)具体实施。各学院要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和学校的要求,制定出管理办法,成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保证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优质、有序地进行。

第九条 学院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学院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措施;

(二)负责审定本学院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指导教师

(三)定期检查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特别要做好选题、初期、中期和答辩检查;

(四)确定本学院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的人员组成,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五)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文件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代表学院聘请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人(可聘请有经验、有责任心的退休教师);

(二)审定学生答辩资格;

(三)主持组织答辩和补答辩;

(四)完成终成绩评定及评语。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学生在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或确实需要时,可聘请外单位工程师或相应职务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指导工作,但应由学院院长批准;各学院应对聘请的指导教师提出具体的指导要求,掌握指导的情况,并配备校内教师作为第二指导教师,加强沟通,协助完成相关工作。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应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协助指导教师工作。

(二)指导教师在指导设计过程中要对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负责,既要严格要求,又要细心指导,对每一个学生要提出明确的设计要求。设计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掌握设计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结果应有记录。要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的同时,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坚决防止教师包办代替和学生相互抄袭

(三)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8人。指导教师要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答疑或质疑,一般每周应不少于2次,且要注意抓好关键环节的指导。指导教师因公事或生病请假,要经学院院长批准,应及时安排好指导工作,超过4周则应及时调整指导教师。

(四)指导教师的具体工作如下:

1.确定学生设计题目,制定设计工作任务、内容与进程,编写设计任务书;

2.审定学生的设计方案或开题报告

3.设计中的检查、指导、答疑和质疑;

4.指导学生按要求撰写论文或设计说明书、绘制图纸;

5.审阅学生的毕业论文或设计说明书、图纸,根据学生设计的工作态度、能力、设计质量写出指导教师评语,给出指导成绩。评语和指导成绩应于答辩前交答辩委员会。

第五章 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的完成,选题工作须在毕业班秋季学期期末结束之前完成,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在毕业班春季学期进行。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一般为16周(含毕业实习),第17周组织答辩;二次答辩时间为每年的9月下旬,答辩完成后1周内报送答辩成绩。

第六章 流程与规范

第十三条 选题:

(一)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工作量饱满,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任务。尽可能选择能发挥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题目,主要包括:

1.科学、技术、生产等领域的实际问题,并体现专业特点,鼓励真题真做、真题假做;

2.教师科研工作的一部分;

3.学生拟就业单位中的生产、科研实际问题;

4.由学生提出,符合教学要求,条件允许,经所在学院审查批准的课题。

(二)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原则上一人一题;多人一题的,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和侧重,并在设计中得到具体的体现,但多不得超过3人。

(三)近3年内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或内容应避免重复

(四)组织有经验的教师成立课题遴选小组,统一审定各专业上报的课题。

第十四条 任务书下达:选题后,应以任务书的形式于寒假前下达给学生,同时各系(教研室)应将指导教师、设计(论文)题目、学生名单报送学院和教务处。

第十五条 开题报告及审查:学生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前,须向指导教师提出一份开题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主要研究(设计)内容、方法及其预期目的、课题进度计划、参考资料等。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及系(教研室)审查后生效。

第十六条 毕业实习:系(教研室)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指定实习地点,明确提出实习的内容、目的、要求、搜集资料的范围和数量,并将实习实施计划在实习前一周报送教务处;实习结束后学生要写出实习报告,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效果等给出实习成绩,系(教研室)将成绩按班级汇总报送学院、教务处。

第十七条 论文、说明书撰写:论文摘要约200字,关键词3-5个,同时要有英文的论文题目、论文摘要及关键词。论文报告一般不少于1万字,设计说明书篇幅一般不少于5000字。对论文的排版、装印应严格执行《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

第十八条 答辩:

(一)全校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教务处组织实施。各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由各学院院长领导,并由各学院成立的相应专业答辩委员会进行组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其中主任1人(由学院院长或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另设秘书1人(由委员兼任或单设);毕业学生较多的学院或专业可按系(教研室或专业)成立若干个答辩小组,答辩小组成员由系(教研室)提名,学院院长批准。各学院应于答辩前一周公布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答辩小组成员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答辩委员会委员或小组成员应为单数。

(二)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应于答辩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答辩的有关事项,统一答辩要求;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答辩资格,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1.累计旷课达设计时间1/3者;

2.未完成设计任务书规定的设计任务者;

3.抄袭他人设计成果者。

(三)每个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都必须参加答辩。答辩分为自述、问答等过程,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一般为20分钟,其中个人简要报告5-1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评阅设计的基础上,参考评阅教师拟定的问题,答辩时,要对每个学生提出质询,听取学生回答,然后按标准无记名投票评分。

第七章 成绩的评定

第十九条 指导成绩。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设计中的态度、独立完成任务情况等给出指导成绩。

第二十条 评阅成绩。由系(教研室)分配答辩小组成员评阅工作。评阅教师应按设计完成情况和设计质量给出评阅分数,并写出书面评阅意见;同时根据设计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就有关理论、基本概念和设计中的内容,准备出难度不同的答辩问题。评语、分数、问题应于答辩前交答辩小组。

第二十一条 答辩成绩。按学生自述和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由每位答辩委员(或成员)打分的平均值确定学生答辩成绩。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成绩、评阅人成绩、答辩成绩之和作为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总成绩,建议成绩分配比例为3:3:4,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其它比例,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毕业设计(论文)总成绩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三条 成绩评定必须坚持标准,从严要求。每个答辩组的优秀率一般不超过15%,优良率一般不超过50%。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确定后,各答辩委员会(或小组)应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中签署评语和成绩,并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标准:

(一)优秀。完成了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全部设计内容,设计内容、结果正确,计算无误,有关参数的选取和技术的使用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具有很强的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创新能力。善于运用参考资料和外文资料,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科学技术。说明书书写工整、清晰,图纸整洁、大方、正确。完整、准确地回答了答辩委员会提出的全部问题。

(二)良好。完成了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全部设计内容,设计内容、结果正确,计算无误,有关参数的选取和技术决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较好地运用参考资料和外文资料。说明书书写工整、清晰,图纸整洁、大方、正确。较准确地回答了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三)中等。完成了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全部设计内容,设计内容和结果基本正确,有关参数的选取和技术决定基本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使用参考资料。说明书书写较工整,图纸基本正确。能够回答答辩委员会提出的大部分问题。

(四)及格。完成了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全部设计内容,设计内容和结果较正确,部分计算有误,部分参数的选取和技术决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参考资料使用欠缺。说明书字迹较潦草。回答了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部分问题。

(五)不及格。没有完成设计任务书规定的设计任务;设计内容和结果有较大的错误,或主要技术参数选取和主要技术决定有重大失误;不能回答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第八章 纪律守则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应实行考勤制度,一般不准请假,请病假要有医院证明,请事假要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缺勤(包括病、事假)累计超过毕业设计(论文)时间的1/3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不及格计。

第二十八条 要求独立完成任务,严禁抄袭、套用他人成果,凡袭用他人成果者,按作弊论处,不能参加答辩,成绩按不合格计。

第二十九条 答辩纪律:

(一)参加答辩的学生必须按照事先排定的答辩顺序进行答辩,不到场者视为答辩弃权;答辩学生应认真准备答辩自述提纲,认真、准确地回答答辩委员(或成员)提出的问题,不得以理由拒绝回答。

(二)禁止参加旁听的学生在台下喧哗或交头接耳,若旁听者以各种方式向答辩人提示或暗示,双方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三)指导教师是答辩委员的不得为所指导的学生提示或辩解,影响学生回答问题。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各学院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设计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设计工作不努力、表现差、经常旷课者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令改正;同时要检查指导教师的辅导、答疑和质疑情况,以及每周的指导、答疑时间,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将对各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开展情况进行随机的抽查,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包括选题、组织、设计过程、设计内容、答辩情况、成绩评定和教师指导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规范管理,端正学术风气,由教务处组织开展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抄袭检测工作,检测方式包括采用相关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检测,组织专家抽查等方式,各学院根据检测情况,组织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学生是否存在抄袭现象提出认定意见,并报学校进行审批。对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属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根据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津城建院政〔2013〕16号)将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对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十章 资料归档与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后,必须将完整内容装订成册,交由所在学院统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5年,每个专业挑选3-5本成绩优秀的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交学院资料室存档。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在完成结束工作的基础上,应认真进行总结,从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指导、育人、质疑、答辩等方面深入分析教学质量,总结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指导工作经验,以利于改善管理和提高培养人才的工作质量,并将总结报告报送教务处。

第十一章 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

第三十五条 由指导教师在成绩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提出推荐名单,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批准。

第三十六条 每个专业推荐2-3份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向获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颁发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证书,指导教师优先参评优秀指导教师。

第十二章 优秀指导教师的推荐、评选

第三十八条 参评:优秀指导教师必须是认真履行了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责任心强,所指导的学生中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者。

第三十九条 推荐比例及评选办法:各学院按指导教师总人数5%的比例推荐优秀指导教师,并写好推荐意见,报教务处组织评审,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津城建院政〔200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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