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士论文的基本属性——《如何写好法学学士论文》之一
发布时间:2017-04-28 点击率:0
摘 要:法学学士论文写作是法学本科学生重要的一门写作训练课程。要写好论文首先要认清论文的三种基本属性:“法学”属性、“学士”属性和“论文”属性。“论文”属性是法学学士论文的根本属性,这突出地体现在其学术性和创造性上。
关键词:法学属性;学士属性;论文属性;学术性;创造性
中图分类号:D911.04
学士论文的写作是本科学习的后阶段,同时也是本科教学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写作学士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具有其他课程学习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学士论文是本科学生在整个大学阶段学习成果的一个总的展现和检验,进而它也成为评定一所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因此,各高等院校也一直都高度重视学士论文写作工作。
然而,由于近几年来高校的大规模扩招,学生在论文写作期间忙于寻找工作,[2]以及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等原因,该项教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多年的教学工作,尤其是辅导学生论文的过程中,笔者感到学士论文的整体质量堪忧,不少学生由于缺乏课堂讲授和平时的训练,[3][1]对如何进行论文写作没有基本的认识,再加上对写作论文重视不够,以至于交给老师审阅的论文初稿质量很差,个别论文甚至在老师的指导下经过反复修改也无法达到论文基本的要求。[4]为此,在总结自己指导学生论文以及参考其他老师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写就本文,以期对学生的论文写作能够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就教于各位方家。
明确法学学士论文应具有哪些基本属性,进而什么样的论文才是一篇合格的法学学士论文,这是写好法学学士论文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所谓法学学士论文,顾名思义应具有有机组合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三种基本属性:“法学”属性、“学士”属性和“论文”属性。这三种属性是在三个不同的层面或纬度上展开的。
一、“法学”属性
首先,法学论文属于文科论文,不是理工科的论文。法学属于人文学科,而理工科属于自然科学,二者有较大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1.文科的研究一般不易计量、很难检验。通常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文科的实践,往往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实践,而可能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国家的几代人长期(数十年、上百年)的实践。这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检测、计量靠一个人或少数人,在短时间内就能得出结果不可同日而语。2. 文科的问题很难取得一致的意见。文科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往往对同一个问题不同的学者有截然相反的看法。不仅如此,甚至同一位学者对同一个问题,在不同时期或场合下也可能观点不同。而理工科研究者则可以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和探讨,研究结果具有客观性,研究过程可以重复,不同的人得出的结论应是一致的。3.文科研究的目的在于解释事实,主观性较强,相应的论文写作具有较大的自由度。而理工科的研究目的在于阐述事实,少有主观判断在里边,相应的论文写作制约因素较多。
文科论文的这些特点客观上要求论文:1. 因为观点或理论往往不能验证,或很难获得验证,所以应特别重视其内在的逻辑自洽性,即自圆其说。2.对其他学者的不同观点有一个比较全面地认识和把握,并对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和理论予以“同情式的理解”,能够容忍“异端邪说”,而不是只顾自言自语,或把别人的不同观点无端地予以否定。
其次,法学论文具有法学专业的特点,不同于一般的文科论文,如经济学论文、政治学论文等等。法学论文的写作是以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前提的,它是法学课程学习的总结和延伸。很难想象如果前三年半的时间内没有好好学习法律,基础不扎实,而在后半年的写作时间中会写出高水平的论文来。学士论文是学生法学知识和能力的综合反映和集中检验,同时它是包括前三年半在内的四年学习情况的整体反映,平时学习情况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论文的质量。
写作论文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对法学的特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法学具有哪些属性,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5][2][3][4]笔者认为,法学主要具有以下四种属性:
1.法学具有鲜明的规范性。法学思维是一种相对保守性的思维,与经济学思维明显不同。经济学家总是问:有没有经济效率?能否提高生产力?能否做到价值大化?法学家总是问: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规定?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其构成要件是什么?适用范围如何?能否实现正义?通常法学论文写作中需要引用法律条文。离开法律规范的法学研究就不是真正的法学研究。不少学生在论文中很少引用法条,而只是简单地阐述法律的大致含义,这是极不严谨的。
2.法学具有职业性或专业性。律师与法官和医生一样是职业(professional)人士,在西方这一般被认为是少数精英人物才能从事的领域。在德国职业法律工作者甚至被称为“法袍贵族”(noblesse de robe)。我们经常听到“普法”教育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技能是很难普及的。法学有自己的一套概念体系,法学论文主要采用专业术语来表述,很少采用口语,这一方面是因为口语使用起来不经济,难免罗嗦、冗长、拖沓;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口语虽然易懂,但含义模糊,难以满足法学所要求的准确。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法学领域的特殊性,许多专业概念、学术概念根本无法用口语来表达。也正因为因此,学术研究论文中总有人在使用许多有生命力的文言词语(许多法律概念本身就是文言词语),整个风格介于文(言)、白(话)之间。在美国有一种说法“法律是另一门语言”,也说明了这一点。[6] 此外,法律还往往使用长句子来表述,在英语中这一点体现得非常充分,现在我国不少法学家(如邓正来教授)也习惯用长句子,与一般汉语写作习惯使用短句有所不同。[7][5]
3.法学具有社会性。法律是社会规范,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作为控制社会的一种手段,存在于社会之中。它既决定于社会,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上没有纯粹的法律问题,法学研究必须联系社会现实,要解决法律问题必须从社会因素入手。法学研究包括理论研究,但更突出的特点是要为社会服务,甚至是直接为社会某一具体问题服务,如解决房屋拆迁纠纷、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等。仅仅了解法律规范本身对研究法律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国家规定只有本科学习其它专业的学生毕业后才能报考法律专业的原因。一位十九世纪的美国费城律师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8][6]可谓精辟!
- 后,有必要强调指出法学具有独立性。这并不是与其他属性并列的一种属性,但对于我国法学研究来说却是要格外引起注意的。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明显区别于其他学科,尤其是政治学。尽管法律与政治二者关系密切,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法律与政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但它们毕竟是两回事。学生要学会“象法学家那样思维”(thinking like a lawyer),充分利用法言法语来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是一味地运用政治话语,把官方的政策作为毋庸置疑的自己思考问题的前提,比如利用政治家的报告等来解说法律等等。研究者要与研究对象,如国家现行法律,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能“亲密无间”,想当然地把法律中的理念就作为自己应当具有的正确理念来看待,结果“把存在的就当作是合理的”,而应该保持冷静审视、辩证批判的眼光。“以政策为教”、“以吏为师”的思维方式是法学研究的大忌。[9]学生要明确法律本身具有独立于政治的品性,法学工作者本身也有独立于政治家的人格。
二、“学士”属性
首先,学士论文属于学习、训练型论文。学士论文与一般学年论文一样,都带有学术训练的特点,其主要功用在于通过考核,所以也被称作“训练性论文”或“水平检测性论文”。[10][7]所有层次的学位论文都不同程度地属于这种类型,不过学士论文表现明显。它与正式作品不同,是类似于绘画中的素描那样的习作。一般的论文写作是为了发表,目的在于促进学术交流,创新要达到一定的程度,通常不需要指导老师,但可以合作完成,同时也没有必须写自己专业领域文章的限制,更没有写作时间以及字数的要求。学士论文是本科学生学校学习的一部分,写作必须限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并且时间和字数有明确的要求,必须个人独立完成,写作是为了申请学士学位。同时论文非常重视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基本技能的运用,对创新性的要求较低,不必达到发表的程度。
在学士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依序经过几个固定的写作阶段,并且论文严格遵守写作的格式,而在一般写作论文过程中并不一定遵循这样的规定,而是具有更大的自由度,依据具体情况而自己决定。如不写开题报告,甚至没有写作提纲,结构格式中也可以不包括致谢部分,等等。实际上有些发表的文章可能是作者一气呵成的,省略了很多中间环节。
学生写作是在老师的指导下按部就班完成的,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及其它条件的制约,不是学生自觉自愿地,独立地写作,同时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学校还对老师的指导有具体的要求,老师对学生的论文写作负有重要的责任。如:有些学校规定,指导老师必须填写指导学生纪录表,必须对每个学生指导次数在三次以上,以及每位老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一般为4名以内,多不超过6名,等等。[11] 此外,往往学院还可能组织指导老师对学生的论文进行交叉评阅,以及成立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小组等来指导、督促老师和学生的工作。后,学院要组成答辩小组进行答辩,对学生的论文分别进行评价并且给出成绩。这些都表明学生论文写作的训练性质。
其次,学士论文属于综合训练性论文。它可以看作是一篇总结性独立作业论文,不同于平时课程测验或考试中的作业论文。学士论文的目标比较全面,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以发现、分析、解决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问题,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训练与提高学生查阅文献资料,运用各种工具书搜集、整理、分析与综合各类材料的能力。3.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的工作作风.4.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能力。有些学生把论文写作的目的仅仅限于为将来搞科研打基础,因为自己毕业后想从事应用性工作,从而认为论文写作与自己将来关系不大,对此不够重视,这是错误的。
一般作业性论文主要在于让老师了解课程的掌握程度,即重视其实质内容方面,对格式要求不高,同时往往是针对一个很小的具体问题来写,侧重训练和考察学生某一方面的能力。而学士论文则对学生进行综合性的考察,要求学生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包括对基本概念把握是否准确,论述是否系统、全面,以及搜集整理资料的能力如何等等,能够全方位地反映学生各个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情况。也正因为如此,与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明显不同,在学士论文中一些专业基础性的知识和资料类的东西也占有相当的比例。这除了论文写作的需要外,也有利于老师对学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考察。
学士论文写作是一种全真模拟训练,比较接近实际研究,可谓是一般学习训练与实际研究之间的一个过渡环节。[12]在写作过程中,学生积极主动地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开展研究,独立性较强,自由度较大,而相比而言,作业论文以及其它一般学习课程训练则处于被动地接受考核和技能训练的状态。此外,作业论文在四年学习中可以写多篇,而学士论文则只写一篇。所以,无论从写作时间长短、老师考察的目的以及对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性等角度来看,学位论文都要高于作业论文。
第三,学士论文是低级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时评审用的学术论文。”[13][8]不同的学位论文层级不同。学士论文不是硕士论文,更不是博士论文。至于这几种学位论文的区别,有以下几种说法:1.从论文的字数上来评价不同的论文。如一般文科博士论文10万字至20万字之间(据笔者所知,论文的实际字数通常在20万字左右),硕士论文3万字至5万字之间,相应的本科学士论文6000字至10000字左右。2.从文章创新内容占论文内容的比例来评价。一般认为,博士论文有三分之一是专业常识性的内容,三分之一是本领域前沿别人观点的介绍和阐释,其余三分之一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观点,具有创新性的部分。不妨作如下类推,硕士论文只有五分之一左右的内容属于自己创新的部分,而学士论文则只有八分之一左右的内容属于自己创新的部分。3.从论文的实质内容创新程度上来评价。一般认为,博士论文应有独立的创新的理论,硕士论文应有独立的创新的见解,而学士论文应有一定的新的思路和观点。此外,从写作时间上来看,一般学士论文在10-16周之间,而硕士论文至少为一年,博士论文写作则至少为两年。[14]综上可以看出,相比而言学士论文的要求是低的,可以说是按照基本的论文写作训练的需要来提出要求的。[15]
根据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16]由此看来,学士论文写作的要求主要还在于在融会贯通自己四年大学所学知识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深入理解论文主题领域别人的已有研究成果,分析不同观点的优势和劣势,有一定的心得体会,初步形成自己的观点,并用文字清晰地表达出来。
学士论文的写作是学生科学研究的规范和起步。学习的开端始于模仿。学士论文很重要的方面在于模仿和学习别人的东西,如参考别人的论文的写法,参考别人的观点以及别人写作的格式等等。在学习阶段“照葫芦画瓢”并不是一件丢人的事情,而是一种学术必经阶段。在中央电视台十台的对话栏目中,曾经有一位企业家在谈到管理方法的创新时,说过这样一句话:“目前中国企业好的管理方式创新,就是尽快模仿西方企业成熟的管理方法”。我想对本科学生写论文来说,这句话的实质精神也是适用的。
- “论文”属性
首先,论文是文章,具有一般文章的基本属性。关于如何写文章的问题,很多著作做了详细的阐述,读者可以自己翻阅。这里只强调四点:1. 要有真情实感。论文应“只写自己所深知者”,不能人云亦云,无病呻吟,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观点。一篇论文只有首先自己觉得有话要说,[17][9]并且认为自己的观点很有道理,自己说服了自己,感动了自己,然后才有可能说服别人,感动别人,“以其昏昏”是无法“使人昭昭”的。“有真意,去粉饰,少做作,无卖弄”,[18][10]这应是写作一切文章的基本道理。
2.要有足够的信息量。文章的信息量大小是衡量其价值水平的重要标准。仅仅有一定的主观感触是不够的,要写好文章还必须搜集大量的资料作为支撑。只有占有大量的资料,文章才会有丰富的内容,从而向读者提供大量的信息,否则文章只能是干瘪、单调、空洞无味。
3.要看对象。正如射箭要看靶子一样,论文写作要作读者分析。这一点常常被人们所忽视,然而“下笔时有一个对象,是为文的一个重要出发点”。[19][11]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首先涉及著作的论述形式,同时也关系到你们想赋予著作内部的清晰程度”。[20][12]因为学士论文通常并不发表,似乎不言而喻,它是给指导老师或答辩老师看的,读者也就是他们,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他们并不是想从论文中获取知识的读者。一般认为,学术论文的对象为同行专业读者,相应的,学士论文的读者应该定向为与作者具有同等程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简单地讲就是自己的同学(甚至可以说,归根结底论文的读者就是学生自己本身)。读者的阅读需要,决定了论文的内容和写作方式。学术论文一方面不能把读者当作是一般大众,内容非常浅显,并采用大众化的语言按照普法文章的方式来写;另一方面也不要把读者当作该领域的专家,一味地引用抽象晦涩的理论,并采用非常特殊的写作方式,只有专门的人员,甚至作者自己才能看明白。
- 结构要紧凑,语言要简练。写作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和要点,以文章的实际需要来决定资料和观点的取舍。不少学生由于花费了许多功夫来搜集资料准备论文,一旦用不上,觉得可惜,所以往往舍不得抛弃材料。这时就要从捍卫学术的尊严出发,拿出学术勇气:对于那些可写可不写、可引可不引的观点和资料,即使观点新颖,资料珍贵,也要一律忍痛割爱。要如鲁迅先生对待小说写作那样:“写完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鲁迅先生劝别人修改文章,他自己的文章也常常是反复修改的。他的有名散文《藤野先生》,修改的地方有160—170处,《<坟>的题记》全文只有1000多字,改动也有百处之多。文章不厌百回改。契诃夫说过这样的话:“写得好的本领,就是删掉写得不好的地方的本领”。可谓精辟!
其次,论文属于议论文的范畴,不同于记叙文、说明文等其他类型的文章。议论文从逻辑架构上讲,应包括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个大的部分,论点、论据、论证三者缺一不可。如中学做几何题一样,论文必须逻辑严密,环环相扣,什么是“已知条件”,要“求证什么”,以及“证明过程”如何,一定要脉络清楚,有条有理。不少学生在写作中不能清醒地认识到以下问题:自己论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即自己正在有意无意中采用什么样的理论模型(或换一个时髦的说法“研究范式”),该模型赖以成立的主要因素有哪些,这种理论模型的优势和劣势各是什么?他们一方面往往把未经证实的判断作为自己论述的先定基础,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专制的、落后的”等等,另一方面也往往把某些理论模型,如马克思的阶级论,当成真理性的认识,不加反思地使用。
有些学生的论文只是一味自言自语,说明自己的观点如何重要和正确,没有严谨的论证过程,更没有一点驳辩的因素在内,对于比较尖锐的不同意见避之犹恐不及,更不必说主动挑起论战,似乎别人都同意自己的观点,或其他学者都没有对该论述的问题发表过哪怕一句看法。论文实质上就是辩论文,它内在地要求作者与他人展开辩论,通过争论来求得真知。常见不少优秀的学术论文,如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的文章,自己主动为自己设立一个对立面,不断转换角色,进行争论,好像在“自我折磨”。这才反映了“论证”的本质。有些学生论文即使在论证中谈及别人的不同观点,也往往以“这是唯心主义”、“那是不可知论”、“这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等说法一笔带过,类似用贴“黑标签”的简单方法来代替细致的分析。论证与一般日常争论不同,尤其强调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能强辞夺理,凭气势压人,更不能“上纲上线”。鲁迅先生说过“辱骂和恐吓绝不是战斗”,用在这里也是合适的。
有些学生论文只有对自己观点的说明,而没有论证,理论性缺乏,在表达上也以叙述方式为主,实质上已经成了变相的记叙文。[21]究其原因在于,这些学生往往是过分地强调论文得出的结论,而相对忽视了得出结论的理论前提假设以及具体的逻辑推理论证过程。其实对于学术论文来讲,尤其是对于学术训练来讲,结论并不是重要的,关键应是论证过程。如:你可以批评黑格尔的法学观点保守,但你必须是起码对其《法哲学原理》进行了严肃认真地分析后,才可以这样说。你也可以主张我国应该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但你必须对西方三权分立的制度进行历史的考察,并在衡量了其对我国司法现状将产生的利与弊以后,才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缺乏论证过程的论文根本也就不能称其为“论”文!
此外,一般小说等文章重视文学色彩,故事情节的趣味性以及修辞的华丽,语言的幽默,如象声词、儿化词、感叹词、语气词以及歇后语等往往大量使用,而议论文则并不追求语言及结构的对称、美观,也不追求无谓的生动、形象和语言的变化。不少学生在论文写作中采用了大量的具有文学色彩的语言,(如把一篇关于网络赌球的论文主标题定为“足球向监狱的大门飞去”等),几乎把文章写成了抒情诗,这是不行的,因为它往往是用绮丽的辞藻来掩饰空虚的内容,“有哗众取宠之心,无实事求是之意”,丧失了论文所应有的严谨性和逻辑性。[22][13]当然,论文写作也不是一概排斥文采,“质胜文则野”,有文采本身是一件好事,然而讲究文采有一个原则,那就是一定要做到“以意役文”,而不能“以文役意”,[23][14]否则就本末倒置,“文胜质则史”了。
第三,论文是一种专业性的论说文,即学术性论文。“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察性上具有新的研究结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24][15]社论、时评、杂文、书评、读书笔记、经验总结等一般的议论文也有不少论述的内容,甚至颇有新意,但是与学术论文具有明显的区别。不少学生容易把论文写成理论宣传型、教科书型或科学普及型文章,下面让我们把它们与论文进行比较分析。
学术论文与理论宣传文章区别如下:[25][16]1.研究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社会中政治、思想、生活中具有普遍性、时代性的问题,而后者的对象是科学领域中具有明显专业性、学术性的问题。2.作者不同。前者为报刊评论员、政治思想工作者等长期做行政工作的人,而后者为具有系统地专业修养的专家。3.读者不同。前者为社会大众,后者为同行专家。4.论据类型不同。前者多为名人名言、中央文件、领导讲话、历史史料、生活事实等,而后者为观察、实验、调查等获取的数据和材料。5.结构不同。前者注重清晰和有条理,而后者除此之外还必须符合国家论文的格式要求。6.语言不同。前者比较平白、大众化,注重情理交融,往往包含浓厚的感情因素,具有鼓动性,而后者则追求客观、准确、术语化,理论色彩很浓,不带主观感情色彩,具有“零度风格”。7.写作目的不同。前者是现实意识形态的政治表现,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党的政策和策略的理解、解释和宣传,解决思想问题,重视的是对某一特定的具体问题的关注,而后者在于反映科研成果,传播科研信息。
学术论文与一般教材或普及读物也具有明显不同。教材内容往往是很多学者多年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具有性,通常面面俱到,比较系统化,但没有一个中心论点,并不追求深刻,而是强调深入浅出,以便于学生理解。其写作风格往往是以真理的口吻进行居高临下的讲述,不容别人反驳或不理会别人的不同意见。普及读物则主要是介绍性内容,浅显易懂。上述二者都在一定的程度上偏重陈述,而不是论证。从这个意义上讲,教材和普及读物是介于记叙文和议论文之间的一种文体。而学术论文则是典型的论文,要紧紧围绕一个主题来展开细致的论证,站在一定的理论高度观察和剖析,提出自己的观念与见解。不少学者认为,学士论文要深入浅出,可读性强。我认为,既然是学术论文就不需要大众都能读懂,因为它的目的不在这里。同时由于学生的能力有限,即使想“深入浅出”恐怕也做不到。事实上只有学问大家写的作品才可能做到这一点。
四、学术论文的学术性和创造性
一篇成功的论文应该具有深刻的内涵,细致的考证,严密的推理以及准确的表述。为了深入地探讨学术论文的特点,我们专列一部分来阐述。一般认为学术论文具有两种基本特点:学术性和创造性。[26][17][18][19][20]这两种特点相互支持和补充,有机结合,共同塑造学术论文的品格。
首先学术性。它是学术论文的首要属性,同时也是“学术论文”冠以“学术”二字的基本原因。它包括:1.专业性。注重采用专业通用的术语和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大众话语,并不通俗易懂,即使概念所用语言与大众语言相同,往往也赋予其特殊的含义以与大众话语相区别。这种专业性,一方面保证研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进行,有利于研究的深化,另一方面也远离了常识,建立了学术壁垒,使学术论文与非专业性文章,以及不同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相互之间区别开来。
2.理论性。对现状的客观表述本身不是学术,必须经过作者的加工、升华,由感性层面上升到理论层面才是学术。论文应保持高度的理性自觉,不仅要反映法律现象发展变化的规律,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揭示这种发展变化的内在原因。这与一般非学术性文章往往从外部因素出发来思考问题差别明显。不少学校要求论文内容应“理论联系实际”,[27]我认为这值得商榷。学术活动并不强调它一定要直接发挥现实作用,这与搞经济工作有根本的差异。[28]过分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往往导致片面追求论文的“实用性”或“功利性”,而相对忽视论文的理论性。
3.规范性。学术论文严格遵循学术规范,包括实质性学术规范和形式性学术规范。如:论文即使不能做到“无一字无来处”,也要做到句句持之有故,并且这个“故”通常还应是来自比较经典的性文献资料,同时论文应逻辑严密,语言准确,没有歧义,以及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4.学术性还包括职业道德因素在内。在论述中应尊重不同意见,不能党同伐异,恶语相向,不能扣政治帽子或进行人身攻击,以及不能剽窃别人的劳动成果。
学士论文应具有鲜明的学术性的特点。[29]它强调学生通过论文写作培养自己的学术素养,锻炼自己的学术能力。学生论文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基本法律概念不清。如对“侵害”和“损害”不注意区别,对“自诉案件”和“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范围没有清楚的认识。2.对法律运行的各环节理解不全面。如:在论述中谈到私有财产保护应采取何种措施时,仅仅谈到立法和司法方面,而忽视了执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3.片面强调自己研究问题的重要性,常常把事情化。如:一篇论文的题目是“行政许可制度与和谐社会”,开篇就讲“合理的行政许可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而其内容不过是阐述行政许可的作用,并没有论证它比其它制度更重要。4.表述极不严谨。一篇论文中句话中是这样阐述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十几年的实质收获,就是促进了经济关系由计划走向了市场和契约”。而众所周知,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有二十几年了。[30]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这不仅说明学生对法学基本知识把握得不好,同时也说明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的治学态度远未养成。
其次创造性。创新是论文的灵魂和核心,没有创新的论文严格来讲也不能称其为论文。学术论文的根本目的在于创新,而不是继承,这也是本文上述学术论文的概念本身所包含的。学术论文是学术研究新成果和新见解的科学记录,是人类智慧美丽的花朵之一。它是衡量科学研究工作者创造才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指标。[31]
何谓创新?创新就是想出新方法,建立新理论,做出新的成绩或东西。创造性是指,学术研究的成果要由新意,要有发展。有学者说得好:“创建和新意其实就是自己的看法与既存的所有他人的看法不同。要达到这点,前提是能够发现他人的看法中‘有问题’。”[32][21]创新首先在于“新”,然后才是“创”,因为没有前者也就没有后者,后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说明,“新”本身也是一种“创”,只是未必程度很高。创新说是“标新”,实在是“立异”。比如,唱反调就是一种创新的方式。
所谓“新”,一般说来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古今中外都没有,自己独创意义上的“新”,尤其强调创建了一套全新的理论和观念,替补了学术空白,或做出了重大发现,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发展;另一种是在理解别人观点的基础上,把别人的精华变为自己的营养,有了比以前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进而产生一些不同的观点和思路,自身实现了超越。这两种“新”的含义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问题,其比较的对象不同:一是横向与别人比,一是纵向与自己比。自然,二者也是密切联系的,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和前提。有学者指出:“学术论文的独创性,并不是要求论文中提出的见解是空前绝后、绝无仅有的,而是指在论文所研究的范围内,要有真知灼见,有独立看法,绝不人云亦云,单纯重复前人的发现。”[33][22]由于大学生在学术上还不成熟,尤其不应该用学术界高的标准来衡量,所以学士论文的“新”更强调后者。
论文的创新一般分为四个方面:选题新、论点新、论证方法新以及论据新。一方面的“新”对于学士论文都是足够的,不一定各个方面都要求有新意。从具体的表现方式上来看,论文的创新可以分为三类:[34][23]一是同意别人的观点,但有独特的感受,从新的角度补充了新的理由,丰富了别人的观点。二是有不同的意见,展开争论,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到别人的启发,承接了别人的论点而发现了新的领域,提出了新的看法。
尽管学士论文仅仅是一种学术训练论文,并不要求它可以直接拿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但对学士论文要求具有创造性却是一贯的。学生应该在学士论文写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提出创新的观点或思路。这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1.不要把创新看得过重。一般学生总以为创新离自己很远,一提创新就觉得自己力不能及,心里压力很大,以致窒息自己开展学术研究的勇气,迟迟不敢动笔。其实创新并不神秘,也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它是人的一种本能,而并不是一种需要外部强加的东西。每个人都具有创造力,只是能力不同而已。它就来源于我们的个性之中,只要“我手写我口”,自然就会有一定程度的新意。[35][24]尽管这种新意还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创新,但它确实是创新的源泉和基础,可以说是创新的萌芽状态。
同时说明,创新有程度的差异。惊人的发现,伟大的发明,填补空白,这样的创造绝非轻而易举。对一篇学士论文的创造性要求是极其有限的,并不难以达到。实际上只要自己有一得之见,在别人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增添一点新的东西,这就可看作是一种创新。不少人把学术论文从形式上分为编辑性论文和研究性论文两种,并且认为学生应该写作研究性论文,因为前者的创造性差。这是没有道理的,实际上很难比较二者创造性的高低,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其内容,同时指出二者也没有截然的界限分开,而学士论文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沈宗灵教授对此说得非常清楚:[36] [25]“有的论文虽然谈不上有什么创新,但如果能对某个重要问题的观点进行相当系统的整理,这也可以说是对学术上的一个贡献。”
- 论述的范围要小,不能贪大求全。创新的关键在于“专”、“深”,而不是“广”、“博”。“科学上的分析,在琐碎的细节上要笔笔见血才是上品”。[37][26]不少学生在论文的后都要写上制度建构等立法建议的内容,可能是觉得不如此则论文不完整,结果往往写得“全面而肤浅”。实际上,根本没有必要在一篇法律论文中一定包括法律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现实三个层面,只分析其中一个层面就足够了。理论上的探讨和技术上的操作是两个领域,在一篇学士论文中是很难阐述清楚的。如果论文集中精力在一个方面(如学生可以只研究“如何认识”的问题,而不管“如何改造”的问题),论文就容易写好。这样写出来的文章也许是“片面”的,但往往是“深刻”的。[38]有必要指出,一篇过于全面的论文还往往是一种傲慢的表示,认为自己对该领域的内容无所不知。这也违背了前述论文的学术性要求。
3.不要为了创新而创新。“大胆假设”还要以“小心求证”作为保障,刻意去创新是论文写作的大忌。如一篇论文的题目是《生命权与生命和谐刍论》,其中“生命和谐”的概念提出比较新颖,但其论述却让人费解。写作论文必须脚踏实地,不能鲁莽而轻率地提出自己的主张或妄下判断,对于某些主题的论文即使得不出一个确切的结论也是可以的,这并不影响论文的创造性,绝不能为了结论的确定性而忽视其准确性、严密性。
4.保持学术独立性。没有独立性,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尽管学士论文写作还不是意义上独立的学术研究,但学生仍要保持自己的学术独立性。这既是由论文写作目标——培养学生的独立研究能力所要求的,同时更是学术研究本身所客观决定的。学生要坚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敢于挑战传统观念,不迷信书本,不迷信。搞学术就是要“择善固执”,喜欢“抬杠”,不轻易放弃自己原有的观点,不轻信流行的东西。陈寅恪先生有这样一句名言“独立之人格,自由之精神”。做人应如此,做一个知识分子尤其如此。
这里强调的是不要迷信或神化自己的导师,即使导师是有名的法学家也是如此。学生应接受老师的指导,依靠老师,但不要盲目崇信导师的理论观点,尤其不应该仅仅为了与老师在学术观点上保持一致,而强迫自己放弃本来很有价值的观点。这是因为:一方面,针对某个法学领域的具体学术问题,老师可能不如学生所掌握的资料多,不如学生下的功夫大,从而对问题的理解不如学生深刻;另一方面,老师对学生能力的了解通常不如学生对自身能力的了解更清楚。“吾爱吾师,吾犹爱真理”这句话永远也不会过时,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是学术研究上的普遍规律。指导老师在学术上与学生“亦师亦友”,绝非领导与群众的关系。[39][27]老师应当提倡和鼓励自己的学生探索自己尚未涉足的领域,尊重他们与自己不同的学术见解,引导他们提出新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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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沈宗灵.漫谈怎样写学位论文[A],中外法学,1991(1),41.
Basic attributes of bachelor thesis of law science
--How to write bachelor thesis of law science(1)
Han lishou
(Law school of Hainan University, Hainan Haikou ,570228)
Abstract: Bachelor thesis writing of law science is the most important writing training program of undergraduate. The thesis includes three basic attributes :“law” attribute、“Bachelor” attribute and “thesis” attribute. The key attribute of the thesis is “thesis ”attribute. This appears through its academy and creativity.
Keyword: “Law”attribute; “Bachelor” attribute; “Thesis” attribute ;Academic attribute; Creative attribute.
* 作者简介:韩立收,汉族,河北故城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公法与基础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理学博士,e-mail:hanlishou2002#yahoo.com.cn. 同事邓和军老师对本文的写作提出过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使笔者受益匪浅,特此致谢。
[1] 学士论文与本科毕业论文不是一回事。毕业论文未必用来申请学士学位,要求也可以较低,通过后即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而学士论文则要达到学士学位的要求,通过后获得学士学位。当然在学生的写作中实际上二者并不是分开的。
[2]很多本科学生在后一个学期根本无法集中精力写作论文,而是一心二用,甚至一心多用,如忙于参加各种人才交流会到处找工作,以及忙于准备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以及公务员考试等等。
[3] 我国大部分学校对本科学生没有开设“论文写作”课程,而在欧美大学中,即使是理工科系,在专门课程之外关于学术论文的写作也要讲20-30学时,这是很普遍的。参见陈燕、陈冠华:《研究生学术论文写作方法与规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4]本文关于学生论文的举例,如无特别说明都是指海南大学法学院2005届本科学士论文。论文藏海南大学法学院资料室
[5]贺卫方教授认为,搞好法学研究和法学写作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1.法学有自己独特的语言和相对独立的研究方法;2.法学研究要有一种关注社会的纬度;3.从事法学研究的另一个源头是古往今来的伟大经典;4.从事法学研究的人需要对自己有所了解,尽可能地从事符合自己性情的研究。见贺卫方:《关于法治与法学研究》,载《中国大学学术演讲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245页。
又如:朱苏力教授认为,研究法学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法律有什么特点。1.法律是非常实用的,功利性很强的;2. 法律是用来解决他人问题的;3. 法律具有社会性。关于如何研究法学,他认为,首先要关心现实,要把焦点放在如何把事情办好办成。其次要注意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第三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第四要注意方法。见朱苏力:《如何研究法学》,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此外,梁慧星先生认为,法律具有以下五种属性: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见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中国民商法律网。
[6] 这与法律及法学的继承性也密切相关,如西方法律中不少概念是采用拉丁文表述的,不少仍然有效的判例是几百年前用当时的语言写成的。
[7]正因为如此,有学者甚至有这样的看法:汉语不适宜表述法律。“汉语较为灵活,与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容易发生冲突。法律语言需要多用长句、散句和紧句,而汉语则惯用短句、整句和宋句。”而汉语的这种特点的产生“是因为在自然经济年代,生活节奏缓慢,社会关系较为简单。”见郝铁川:《汉语与现代法治》,载1999年7月28日《检察日报》。
[8] 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7页。
[9]这也许正是我国建国后法学不发达的基本原因,尽管这一判断的确立还需要进行细致的论证。
[10] 有人按照写作的目的和功用不同,把学术论文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传播性论文,一种是水平检测性论文。见陈妙云:《学术论文写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11]也正因为如此,学士论文一旦发表,通常就要把指导老师列为作者之一,并且放在学生名字的前面。
[12]严格来讲学士论文还不是标准的论文,而只能称为“准论文”。
[13] 国家标准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1987年。
[14] 从论文写作占整个学业阶段的时间比例来看,学士约为1/8,硕士约为1/2,博士至少为4/5。可以说本科学习不是以学士论文为中心的,而硕士、博士阶段的学习基本上则是围绕学位论文来展开的。
[15] 学士论文在本科四年学习中的地位也要低于硕士论文、博士论文在研究生阶段学习中的地位,一般没有获得学士学位,只要毕业论文通过了,也可以认为本科阶段成绩合格,而没有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则基本上可以认为研究生“白念了”(尽管我国目前实行了学位证和毕业证分离的制度)。这也许就是一般不把本科生称为“学士生”,在本科学习一般也不称为攻读学士学位,而把研究生称为硕士生、博士生以及在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称为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缘故。
[16] 相比之下,国家对硕士及博士的要求就高多了。《学位条例》中规定: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17] “人类大抵都有着表现的欲望,用文字的技巧来实践这种表现的,这就是文章了。……所以,文章的好坏,往往决定于作者的意识和态度。”唐弢:《文章修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9月北京第2版,第3-4页。
[18] 鲁迅:《写作秘诀》,载《南腔北调集》,《鲁迅全集》第4卷,第611页。
[19] 张五常:《〈南窗集〉序》,载其著《学术上的老人与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20][意]翁贝托·埃科:《大学生如何写毕业论文》,高俊方等译,华龄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
[22]学生论文写作不严谨的情况比较严重。参见康星华:《论文科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2卷增刊,第52-56页。
[23] 饶鑫贤:《博观约取,厚积薄发——漫谈毕业论文的写作》,《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第47页。
[24]国家标准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1987年。
[25] 参见陈妙云:《学术论文写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26] 王嘉陵编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也有学者认为,学术论文具有两大特点:科学性和创见性。科学性具体表现为:1.反映“本质的一般”;2.理性的思维和认识;3.专业的语言和表达。创见性包括创获、创新、创造与新的独特见解。(朱希祥、汪一力主编:《大学生论文写作——规范·方法·示例》,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0页。)也有学者认为学术论文的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创造性、专业性和议论性。(朱礼生,朱江著:《论文写作与答辩》,江西高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有学者认为学术论文的特征为: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理论性。陈妙云:《学术论文写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2-120页。
[27] 参见2005年《海南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28] 商业领域非常重视实用性,并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专利法要求发明专利必须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与学术论文的要求是两回事。
[29]一般认为,学术性是学士论文的基本要求。如果学术性不够,尤其是没有遵循学术规范,则一定不能通过答辩,至于创造性如何就根本无需考虑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讲,学士论文写作首先在于“表面的规范、格式”问题,其次才是“内在思想、观点”问题。
[30]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1978年算起,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迄今已经进行了26年。即使从十二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做出的1984年算起,也已经过了21年!
[31]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把发表论文作为学者评定职称以及获得政府津贴的基本依据。当然目前以论文的篇数以及发表刊物或出版社的级别作为学术评定标准是不妥当的。
[32] 参见储槐植:《刑法学论文写作谈》,《中外法学》1991年第2期,第49页。
[33] 徐振宗主编:《汉语写作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8页。
[34] 参见王世德:《怎样写毕业论文和学年论文》,载《怎样写学术论文》,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0页。
[35]如香港张五常教授所言,各种层级的论文不应有本质上的不同,关键是创新。而创新的来源是个性。“只要不是抄袭,是自己想出来的,要没有创新就不容易。”见张五常:《博士论文是怎样写成的》,载其著《学术上的老人和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9页。
[36] 沈宗灵:《漫谈怎样写学位论文》,《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第41页。
[37] 张五常:《〈南窗集〉序》,载其著《学术上的老人与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38] 作为高水平的学位论文,博士论文的内容具有“精”、“深”的特点,却绝不全面,所以有这样的说法“博士不博”。为此,有人对博士作了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研究左眼的博士,对右眼一无所知”!
[39] 现在有些学生,主要是理工科的研究生,喜欢把自己的导师称为“老板”。这种提法扭曲了师生的正常关系,甚至玷污了学术研究本身的名声。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是,学术界确实存在“导师是老板”的现象。为此有学者专门提出了“如何防止被导师利用”的问题。见[意]翁贝托·埃科:《大学生如何写毕业论文》,高俊方等译,华龄出版社2003年版,第7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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