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的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知网检测样例
发布时间:2018-02-03 点击率:0
类型化的不当得利因果关系--知网检测样例,类型化的不当得利因果关系学说与不当得利的类型化学说相联系,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当前的主流学说。此说根据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分类,对两种类型的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作出不同的判断。
德国类型化学说创始人Wilburg认为,直接因果关系说于“由于他人的给付”类型,采所谓财产转移的直接性作为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概念上相当模糊。如在指示付款的案例,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受领人付款,则指示人与受领人间的财产移转系由第三者(被指示人)独立的法律行为作为媒介。若依直接因果关系说的见解,两者间的财产移转即不具有直接性。然而,于指示人与领取人间的对价关系有瑕疵时,根本无人会怀疑指示人与领取人间不成立不当得利,由此亦见直接因果关系说的不足。
此外,Wilburg还以第三人契约为例,质疑直接因果关系说于“依其他方法”类型的不当得利的妥当性。如A因与承租人B的契约关系而修缮出租人C的房屋,该房屋价值增加的利益与A所丧失的利益虽均系由A的修缮行为的单一事实引起,然而,此时无人会认为A与C之间会成立不当得利。因此,Wilburg对当时德国通行的直接因果关系说提出质疑,提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损益关联性的基础应该不同,并非直接性单一概念所能涵盖。此说现已成为德国通说,并为法院判例所遵循。〔20〕受德国学说影响,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持此说者日多,几乎成为通说。〔21〕在此说下,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无须受利益与受损失的因果关系,而应以“给付关系”作为不当得利责任构成与否的判断标准。如前所述,在德国不当得利法中,给付须具有双重目的性(DoppelteFinalit覿t),行为人虽然以独立的法律行为有意识地增加他人财产者并非不当得利法中所称给付,只是简单的“给予关系”(Zuwendungsverh覿ltnis),必须是有意识且有目的地增加他人财产者,方为给付关系(Leistungsverh覿ltnis)。
〔22〕给付型不当得利当事人的认定主要依据谁向谁给付而为判断。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确定首先要看给付人的目的。若给付人的目的与受领人所理解的给付目的不一致,则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的理论,以受领人在该情形下可设想的目的而为决定。如B指示其存款的银行A向B的债权人C转账1000欧元以清偿A欠B的债务。A亦对C负有同等金额的债务。此时,给付人是A还是B要看在该情形下C的理解而为决定。〔23〕王泽鉴教授在其不当得利著作中论及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时,直接以“以给付关系取代因果关系”作为标题,认为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应作类型化的观察,在给付不当得利,一方基于他方的给付而受利益,是否致他人受损害,应以给付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取代因果关系,由给付者向受领给付者请求返还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领的利益,以维护给付当事人间的信赖关系、保持当事人间的抗辩并合理分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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