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检测样例–作品署名决定权
发布时间:2017-11-23 点击率:0
知网检测样例--作品署名决定权,署名的决定权指作者有选择是否公开其与作品关系,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权利。《德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作者有权要求承认作者身份并能决定作品是否标注作者姓名和使用何种姓名。笔者认为,署名的决定权包括四个层面的内容:
(一)作者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即署名或不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公开作者的身份,使作者与作品相联系,使作品的权利主体得以确定,作者的人格在作品中得以延伸,作者的权益得以维护。不署名或者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通过匿名发表,作者暂时匿藏了作者的身份,也割断了与作品的联系,虽然作者权利在一定的时限内仍然受到保护,但不利于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根据相关规定,作者的署名权受的保护,但匿名作品因为作者身份不明,作者的著作权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作者可以选择署名的方式,即署其本名、笔名、假名或艺名的权利。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对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表明作者愿意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较少人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是作者想部分隐瞒或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作品署名的方式,实践中,不论作者采取何种署名方式,都不影响其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三)对于多数人作品,作品创作由多人完成,不能独立区分每个作者的作品。其实这类作品往往是由其中一人创作,又经过他人的修改而融入了其他人的部分创作。此类作品的每个作者对作品创作的贡献不同,其署名的顺序也应不同。2002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主要作者,即作者,是对作品作出较大贡献的作者,有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权利。实践中,作者排名顺序对作者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通常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在评定职称时,对于多数人作品及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明文规定:硕士生发表论文,原则上导师是作者;博士生发表论文,导师必须是作者。这个规定引起了研究生的不满和投诉。[1]多数情况下,在校硕士、博士生发表论文,只要经过导师过目,不论其是否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作者就是自己的导师,这似乎已成了惯例。但此举导师是否存在侵犯学生的署名权就有待商榷了。虽然表面上是学生决定作者的排名,但实际上,正是所谓的惯例令学生不得已为之。这种风气某种程度上,也使导师侵占学生智力成果名正言顺。某高校一教授所谓的专著里所收编的文章,60%是与学生合著,但其都是作者。该教授的科研成果里,有多少侵权的成分不得而知。
笔者认为,学生在自己的作品里把导师列为作者,有作者想借导师的名义发表文章的私心,虽不违背作者意愿,但也不利于学术的健康发展。实际上,更多学生还是迫于所谓惯例。另外,有的单位领导,工作日理万机,无暇顾及科学研究,但却是一个科研积极分子,对下属的每项科研,他都是作者,其以权侵权的行为毋庸置疑。
(四)合作作品的作者,对于其独创部分,都享有署名与否及署名方式的决定权,且此种署名不应该侵犯其他作者的署名权。《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作品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除遵循作者权利的原则之外,可以由合作者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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