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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查重样例–作品署名禁止权

发布时间:2017-11-24  点击率:0

知网查重样例--作品署名禁止权,署名禁止权是署名对世权的表现,指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其作品上署名,或禁止他人擅自在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自己姓名的权利。

按照知识产权组织对《伯尔尼公约》的解释,郑成思教授将署名权归纳为正反两方面的意思,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以善意方式)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从反面讲,作者有权禁止在并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自己的名字。

[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自己的姓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决定权,破坏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身份权,割断了作品与作者的联系,使作者的人格利益不能在作品上延伸,损害了作者对作品的人格利益,降低了作品的价值,减损著作权人对作品应有的财产权。因此给著作权造成损失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是侵权行为。

因为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他人的姓名,不仅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也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署名权是决定公开作品与作者身份的权利,也是表明作者与作品相互联系的权利。假冒署名,侵害了“作者”署名决定权。通过署假名,冒充他人发表劣质作品,使“作者”与劣质作品相联系,损害“作者”名誉或声望,侵犯了“作者”的身份权和人格权,也损害“作者”其他作品的市场价值。

另外,伪劣作品通过假冒知名作者,混淆作者的身份,误导了作品的读者,对读者构成欺诈,直接损害读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因此,此种侵权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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