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查重样例–规范访谈录作者署名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11-22 点击率:0
知网查重样例--规范访谈录作者署名的建议,(一)严守《著作权法》,尊重受访人的劳动成果与价值,受访人不仅应署名而且应作为作者署名。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2]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第9条指出:“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10条指出:“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此可见,访谈录作为一种对口述进行文字固化的作品,理应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一种,采访人和受访人都应是访谈录的作者,且都有在访谈录上作为作者署名的权利。因此,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而言,只将采访人作为访谈录作者署名的做法是欠妥的。
就访谈录翻译文本而言,涉及到国外版权、著作权,是更加复杂的问题,也是专门的法律问题,非笔者力所能及,在此仅就我国的《著作权法》而言,已明确规定翻译作品应同时注明原作者与翻译者,各方都应严守此规定。
(二)明确区分学术访谈与新闻访谈
学术访谈有别于新闻访谈,新闻具有及时性、突发性,新闻访谈有时也是即兴的,是就突发事件及时对相关人物进行采访。而学术访谈往往是非即兴的,有的是经过长期准备后才进行访谈,有的访谈历时几个月、几年,是断断续续进行的,将几次访谈的内容整理之后才发表的。例如《近代霍康家族和西藏的几大高僧———西藏档案馆口述系列之一》[16]就是采访人道帏·才让加“根据在拉萨色拉路雄嘎林卡附近的霍康·强巴旦达先生家中的四次采访材料整理而成”:次访谈时间是2012年2月16日下午4点钟,第二次访谈时间是2012年8月10日下午3点钟,第三次访谈时间是2012年10月12日下午3点钟,第四次访谈时间是2013年7月27日中午。四次访谈时间断断续续持续了将近一年。
(三)期刊社或编辑部应明确对学术访谈录作者署名的要求,对相关各方尽到提醒的义务
有的学术期刊在其网站、网页,刊物的封二、封三、封底、内页“补白”等地方登载有撰稿规范,明确该刊对所发表文章的格式包括作者署名的要求,作者据此撰稿改稿;有的是单独申明期刊编辑部对文章作者署名的要求,例如,《中国法学》杂志社就作者署名事项制定了相关规则,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且沿用至今,其中规定:“是原则。文章作者署名及相关事项表述,应体现尊重作者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公正的原则。第二是实名制。倡导实名署名,但作者之笔名为社会公知者,可署该笔名。第三是单独署名。倡导单一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并单独署名。合作作品应按各作者实际所起作用大小依次署名。……
原则上不接受三人或三人以上署名。”[19]又如《临床麻醉学杂志》在2016年4期340页补白《〈临床麻醉学杂志〉对来稿署名的要求》[20],也是对来稿的作者署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的期刊是在内页“补白”处刊登“编读往来”“写作常识”“编者·作者·读者”等,其中就包含了关于著作权、署名等的一些常识,实际上是间接表明了该刊对文章署名的一种倾向,例如《中国现代医药杂志》从2007年开始至今,凡有机会便适时地在补白处刊登《作者署名的意义与原则》[21]《著作权的概念》[22]等,向作者、读者传播著作权的相关知识,也间接地宣示了刊物对作者署名的相关规则。由此可见,学术期刊对学术论文的署名问题一直比较重视,并有相关规定,因此,借鉴这些规定,作为刊登学术访谈录的期刊及其编辑部或期刊社,应该将学术访谈录作为学术成果的一种规范其作者署名,或者对刊登访谈录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编辑在审稿、编校的过程中应告知各方关于访谈录作者署名的具体规则,且特意强调应该尊重受访人的劳动成果与价值,不仅应将受访人作为作者之一署名,而且应视其在访谈中的重要贡献与价值作为作者署名。早在《国家标准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中就有规定:“在封面和题名页上,或学术论文的正文前署名的个人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作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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