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论文检测样例–过劳死概念在中国的现状
发布时间:2017-09-12 点击率:0
迄今为止,“过劳死”在中国法律上仍是一片空白。对于何谓“过劳死”,不仅劳动部门一头雾水,就连法学专家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直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
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有名劳动法专家关怀认为:“‘过劳死’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强制劳动者承担过量的繁重劳动,侵犯其休息权,任意加班加点,或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与卫生的规定,而致劳动者死亡。构成‘过劳死’,应具备以下条件:
,用人单位具有违反劳动法,任意加班加点或违反有关劳动卫生规定的行为;
第二,职工的死亡与过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把因病死亡,如因心脏病、癌症死亡等列入‘过劳死’;
第三,‘过劳死’可以是体力劳动者,亦可是脑力劳动者;
第四,‘过劳死’不以年龄为限,不能认为‘过劳死’必定是年轻人,壮年、老年如果因过劳而死,亦应认定为‘过劳死’。”笔者通过比较日本学者和关怀教授的概念,可知日本定义对保护劳动者的保护范围更广泛,不受当前法律现状的限制;而且可以规范变相“自愿加班”,关怀教授强调“强制劳动者承担过量的繁重劳动”会导致劳动者在变相“自愿加班”情形下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所以笔者更倾向于日本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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