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检测样例–对过劳死的社会危害分析
发布时间:2017-09-13 点击率:0
(一)经济方面
1.对企业来说,不利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后续发展。人力资源是企业宝贵的资源,企业盲目地把加班制度作为其企业文化,把加班时间的长短作为员工晋升、福利等的标准,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超时劳动,造成员工“过劳死”,其实是让员工过度地使用其现实的能力来开发潜在能力。这样,企业吸引及保存人力资源的能力就降低,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2.对社会来说,导致物质财富的直接减少和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工作压力不仅损害个人健康,对企业乃至社会都可能带来损害。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在20世纪80年代,英国公司工作场所压力是劳资纠纷所带来的损失的10倍。英国产业联合会的数据显示,英国与酒和饮料相关的疾病每年的损失是17亿英镑及800万个工作日,动脉冠状硬化性疾病会导致6200万个工作日的损失,而因过劳导致的心理疾病每年的损失是37亿英镑及9100万个工作日。另据美国职业压力协会(AmericanInstituteofStress)估计,因过度的职业压力及其所导致的疾病——缺勤、体力衰竭、神经健康问题,每年耗费美国企业界3000多亿美元。
企业的“加班文化”导致了一个员工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与我国法定的高工时相比,等于一个人干了两个人的工作量。这就导致一方面很多人找不到工作,一方面大量员工以透支生命的方式工作。这就是本已失衡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更加倾斜,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
(二)政治方面
“过劳死”严重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指社会成员普遍得到尊重,社会成员普遍得到自由发展,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日益得以实现。而劳动者连续发生“过劳死”事件,表明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及生命权被任意的侵犯,显示出劳动者没被平等地看待,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只是用人单位获取利润的工具。“过劳死”现象表明一些单位和企业正在过度开发人力资源,甚至可以说杀鸡取卵、涸泽而渔。这势必造成人类自身的“非可持续发展”,势必造成人与人、人与社会的“不和谐发展”。
(三)法律方面
1.“过劳死”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我国现行《劳动法》第36条、38条、39条、45条及配套法规、规章均对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的种类和时间的长短作了具体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为了更好地使劳动者充分享有休息的权利,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做出了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法定节假日为每年11天。新《休假条例》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迄今为止,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可分为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周末休假日、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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