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网论文查重样例–网络反腐中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发布时间:2017-09-03 点击率:0
一)作为一种新型反腐手段的网络反腐
网络反腐是以互联网为信息交换媒介的一种新型反腐方式。网络反腐的内涵实质包括了三个要素,即网络技术平台、民意表达以及政府执政反馈行为。在网络反腐中,民意通过网络得到充分有效的表达。网络平台上汇集了民众的意见和诉求,从而对政府的执政、施政行为产生无所不在的监督。同时,网络为政府与公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对话平台,使决策者能更好地把握民众心理和社会舆论,从而保持执政的廉洁和高效。
二)网络举报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网络反腐的技术优势在于被举报人信息的及时、广泛传播,而这同时意味着,不准确、不真实和不相关的举报信息同样可能被传播,包括被举报人的非腐败私密信息和其他人的无关私密信息。因此,公民网络反腐行为在发挥正面反腐功能的同时,也带来了损害多类主体隐私的副作用。
三)现行隐私权法制的零乱与粗放
要想在积极发挥网络反腐正面作用的同时控制其副作用,就必须有清晰界定和保护隐私权的制度基础。然而,在中国,隐私及隐私权保护是近二十多年来才逐步形成的新制度,不仅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在整体上还不够牢固,而且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法规。
四)网络反腐与隐私保护的法制困境
由于立场和利益不同,网络反腐中的各类主体在观念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在对贪腐人员的隐私是否应进行保护及如何保护上,各方意见难以统一。在基于对贪腐的痛恨情绪提出的“贪腐人员无隐私”与受官本位思想主导的“民不可使知之”的极端观点之间,虽有理性人士指出应当在反腐过程中适当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但对何为适当保护却无定论。
相互对立的过度行为促使形成了“过度监督知情”与“躲避打击监督”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社会整体心态的稳定。法律本应通过利益衡量在立法中对各类行为予以界定,以定分止争,但实际情况却是,法律对网络反腐的各类利益保护判断模糊,在权益保护界限和责任承担等许多方面仍是空白,很难正确规制和引导网络反腐中各类主体的行为。
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和权衡网络反腐的利弊之所在,尤其是厘清网络反腐行动所涉的利益相关者,并对可能发生冲突的权益予以合理权衡、界定和安排,以争取发挥网络反腐的大社会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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