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网查重样例–倾力扶持大学生创业
发布时间:2017-08-06 点击率:0
9月23日,记者从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3〕23号),我市制定了《襄阳市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据了解,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来襄创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在襄阳市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来襄就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到我市企业工作,且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在中央、省属、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就业大学生的相关补贴工作由市人社部门及相关经办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本办法其他补助、补贴、奖励,市级财政承担城区资金的70%,城区配套承担资金的30%。据了解,资金拨付办法如下:创业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根据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对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带动就业多的创新项目,给予1—1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本人持《襄阳市大学生一次性创业启动补助资金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在校生《学生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项目商业计划书、创业项目申报和评审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或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或银行账户,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助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一次性创业补助在校生和大学生创办企业,成功经营1年以上的,经认定后可给予实际到位资本金30%、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城区一次性创业补助资金操作程序按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襄阳市创业服务局、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办法(试行)》(襄经信〔2012〕96号)的规定执行。各县(市)、襄州区由同级财政、人社、经信部门按规定执行。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在校生和大学生创办企业租赁创业场地,按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标准,给予长时间不超过3年、每年高不超过5000元租金补贴。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实行一年申报一次。本人持《襄阳市大学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资金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在校《学生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自场地租赁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满1年后,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扶持大学生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中合理安排扶持大学生公共创业就业服务资金,用于支持大学生公共创业就业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网络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和运行维护支出),以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专项招聘、宣传活动、大学生创业大赛和资金审核公示等资金支出。扶持大学生公共创业就业服务资金作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生活补贴符合条件创业、就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生,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长时间不超过3年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实行一年一发放。符合条件创业大学生持《襄阳市大学生创业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满1年后,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在企业就业的大学生,由企业代为申请生活补贴资金,企业持《襄阳市大学就业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大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与企业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书原件、大学生本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企业发放工资满1年后,由企业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在该企业就业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免费岗前培训补贴大学生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岗前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免费培训,免费标准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文件中《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参照表》200元—2000元执行,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免费岗前培训补贴资金持《襄阳市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开班申请确认表》、《襄阳市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教学计划表》、《襄阳市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学员花名册》、《襄阳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学员登记卡》、《襄阳市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培训机构加盖公章的《襄阳市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劳动合同、培训机构未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的书、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等原件,学员《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每月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免费岗前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大学生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岗前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8元的标准给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资金,采取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定点培训机构法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定点培训机构持代为《襄阳市大学生培训期间生活补贴资金申请表》、学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申领协议、《襄阳市大学生免费岗前培训理论教学和实训学员签到花名册》、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凭证原件等材料。每月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培训期间生活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学员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租赁住房补贴创业、就业的大学生在外租房居住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长时间不超过3年的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实行一年一发放。创业大学生持《襄阳市大学生创业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租赁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自租赁住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满1年后,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在企业就业的大学生申请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企业代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企业持《襄阳市大学生就业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申请表》、大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租赁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为申领协议原件、本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自租赁住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满1年后,向同级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初审,人社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抽查后,将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局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局拨付到大学生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上交税收及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大学生创办企业,上交的各项税收及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给予全额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予以奖励。上交税收地方留成奖励资金按年度申报,一年申报一次。每个年度终了后次年两个月内,由大学生所创办企业集中向税收留成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上交税收地方留成奖励资金申请书、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确认的上交税收及个人所得税明细汇总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企业及企业团队成员的营业、税务登记、身份等相关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审批程序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将上交税收地方留成奖励资金拨付到大学生所创办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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