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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论文查重样例–论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17-08-03  点击率:0

知网论文查重样例--论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

经过结婚登记程序后,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便发生了变化,彼此成为对方法定的配偶,产生了亲属法上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着重体现为法律对此合法有效之婚姻的承认与保护。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尽管结婚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民事制度被规定于作为私法的婚姻法之中,但由于国家民政部门的介入使其又带有强烈的公法色彩。人们对于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未获得一致的确认与认同,这给婚姻法律实践带来了诸多困境。

民事行为说主张结婚登记行为是民事行为①,理由如下。

(1)我国结婚登记制度就是以民事行为说为理论基础的,因为婚姻法是一部私权法,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是一部民事特别法。

(2)从私权保护角度看,结婚登记是法律对申请人婚姻的一致承认,其目的在于通过公示以维护申请人的身份伦理秩序,它是一种以保护婚姻自主权为目的的私法行为。

(3)从法律后果看,结婚登记行为将使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通常属于私法规制的领域。婚姻关系具有对世性,当事人身份关系之变动应当得到有力公示。其他人可通过结婚证获知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保障自己的婚姻自由,并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婚姻。

基于公示公信原则,他人可对结婚证上所载事实形成合理的确信。根据登记情况决定是否与另一半结婚或者离婚,从而保护自己的身份利益。这种身份关系变动的后果并不为登记机关所左右。基于结婚登记行为产生的效力还会显现在当事人的财产关系上。通过结婚登记,当事人之间成为夫妻,则日后一方获得的相当数量的财富会被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会被单独认为是属于其中一方,这将对申请人财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可见,结婚登记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民法调整的法律范畴。主张结婚登记是准民事行为说的学者,大体认同民事行为说的理由,但同时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意思表示之内容发生,而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则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2]。

在我国,婚姻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合法有效。因此,结婚登记就具有准民事法律行为特征,从结婚登记法律后果看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事实通知。

综合上述的各种观点,就目前的情况看来,行政许可说、行政确权说和行政证明说三种学说都不能从理论上符合结婚登记行为的特性。虽然还有一些瑕疵,但是现阶段,行政确认的理论足以涵盖结婚登记的全部内涵和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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