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川民院发〔2012〕29号
发布时间:2017-04-24 点击率:0
一、从事学术研究及相关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应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准确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四、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五、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为原则确定署名先后,或依据学科署名惯例,合作者之间的共同约定来确定,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并签字承认,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未参与成果的实质性研究者,不得在他人成果上署名,或在自己成果署上与该项研究无关者的姓名。
六、需经学院或其它学术机构组织论证、鉴定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鉴定后方可向外界公布,重要科研成果还须在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公开发表或向媒体公布。
七、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八、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充分掌握国内外的相关材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不得故意拔高或降低被评价作品的价值。慎用“原创、首创、、领先、水平、填补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九、在参加院内外各类项目的评审、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的审阅,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岗位考核、奖项评定等评议时,应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学院和他人利益。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公正评价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诋毁他人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十一、在教学、科研、对外交流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和各方利益。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包括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成果冒充为自己的创造,将他人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论著、技术报告、软件程序、研究数据不加注明地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各种方式使用;课题项目组共同的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示而据为独自所有。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删减、篡改、伪造研究原始数据、记录或资料,进而伪造创新成果或新发现。
(三)一稿多投。即同一论文、作品或经过改头换面而基本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在多个出版单位或会议上发表(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承认惯例的除外)。
(四)在未参与的研究成果上署名,请人代写论文、作品,或代他人撰写论文、作品,或用不正当的手段在已发布的研究成果上改动、伪造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参加学术评审、评奖、评定等活动中,收受单位、个人的礼金、礼物,或向他人送礼,以及用其它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影响评审结果。
(七)伪造证明材料。包括伪造自己或他人学术履历及其它能表明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在各种申请书或证明材料中伪造专家评定意见和他人签名;伪造、虚开、篡改发表论文接受函。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为达到个人目的,对领导、同事、学生、评审专家采用诬陷、诽谤、恐吓、胁迫或其它一些人身攻击行为。
(十)假借科学名义宣传封建迷信,妖言惑众,欺蒙群众,谋取私利。
(十一)其它违背社会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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