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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2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弘扬严谨学术风气,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培养思想品德高尚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同等学力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 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或调研报告等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办法所列学术不端行为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

(二)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

(三)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

(四)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本科生毕业后,未经指导教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许可,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

(五)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学术论文,组织学位论文或者学术论文代写。

(六)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上该人的名字,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信息等。

(七)毕业论文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八)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等。

(九)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校监察处、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本科生所属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其中2/3以上为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监察处、教务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本科生如发生学术不端的行为,且被侵权人提出权益保护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对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负面影响大小、认错态度和表现等,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全校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的处分。其中,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处分的本科生,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取消受处分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助学贷款、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

第九条 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本科生和同等学力学位申请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等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已经获得学位者,其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将及时通告本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未履行以上职责,导致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自取消指导资格决定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提出指导学生的申请。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将纳入对教学院(部)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对学生、教师、部门的学术不端行为处分或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给予终裁定。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申诉

第十四条 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实名方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处分或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动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报请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长江师范学院教务处

2013年3月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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