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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2  点击率:0

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加强我校学风建设,促进我校学术创新与繁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美术学院所有教职工人员、包括以四川美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以及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将他人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著作中使用;引用他人文献时不注明出处或只作简单的文字修改而不加以说明。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不当获取他人在学术交流中发布但又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二)伪造或者造假。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学术造假或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三)伪造注释,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在未参加创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者将他人列入作品署名者中;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五)滥用学术权力;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地获取名利,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对学术批评者或学术不端举报人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等。
(六)、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过而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所有教职工、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 解除聘任;
(七)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八)学术不端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 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八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九条 学校在对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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