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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2  点击率:0

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条  为贯彻《教育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建立健全学术研究规范体系,强化师生的学术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研究环境,促进学术自由和科技发展实现创新强校的发展目标,制定《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本办法的实施以《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术规范条例》为基本依据。

“学术不端行为”指《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术规范条例》及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都有权利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将会同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三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尽快指派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学术委员会成员共同了解相关情况,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商讨初步处理方案,然后在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报告有关情况,再以简单多数方式投票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四条  正式启动调查程序后,学术规范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调查组。专家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及时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结论。学术规范委员会对专家组报告进行讨论并做出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为参与表决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方为有效。出席表决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必要时,学术规范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五条  专家调查组成员涉及违反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外成员的回避由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内成员的回避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专家调查组提交的书面报告,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后,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审议。然后将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后,以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名义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

(一) 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60日内,可以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应于60日内做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校内的终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二)在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校学术规范委员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学校支持当事人依法维权。

(四)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二章  惩戒措施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道歉、补偿损失,暂缓职务、职称晋升,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学位或其他资格,并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3年至6年)。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办法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将根据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术规范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自本条例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2014年6月23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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