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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2  点击率:0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严厉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结合《新疆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内容,特制订《新疆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疆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会同学校学术委员会、纪律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当事人通报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在2天内提出复议。

(三)当事人无异议后,在学校网站公示15天,公示期过后,学校将根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处理结果。

第四条 处理决定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学术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荣誉或其他利益,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位、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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