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学术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1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进步,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学生的学术研究活动。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术研究活动,包括以文字作品、美术和建筑作品、图形和模型作品、摄影作品、音像作品、软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的研究、实验、制作过程及其结果的公开发表过程。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研究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行为规范:
(一)应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已任,开拓进取,不断创新。
(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广东省和学院的有关科研管理规定。
(三)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应遵守学术论著引文标准。
(四)在成果署名和学术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确认等方面,应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五)学术人员在参与各种推荐、鉴定、答辩、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准确、公正性。
(六)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同行评议、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七)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实验结果,或者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雇佣、代替他人撰写论文,在公开发表的文字著作、论文和其他研究成果中引用或参考他人成果时,不按引文标准注明其资料来源。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不按实际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发表或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四)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个成果发表或同一成果一稿多投或以同一个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五)擅自使用在各类同行评议、评审活动或其他途径中获得的具有原创性质的学术信息、研究计划、学术思想等,未经授权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
(六)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七)故意编造或夸大经费预算、研究计划、预期目标、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等骗取经费、仪器设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评审者故意将评审意见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反馈给被评价者;评审者直接或者间接地收受被评审单位或个人的佣金、报酬、礼品以及其他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好处,为被评价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研究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学术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学术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研究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上述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辞退,并全部追缴已颁发的科研奖励。
第三章 工作体系
第六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学院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风建设工作;各教学系(部、所)、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学风建设负责。学院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教学系(部、所)、职能部门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行为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建立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制度。在校园网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对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成果奖励等及时在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增加学术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 韩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术行为规范与学风建设的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以及本院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对我院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在学术研究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均可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或学术委员会举报,建议实名纸质材料举报。
第十条 相关部门在收到有关举报材料后,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由相关部门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经出席会议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人数通过。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涉嫌违反行为规范,或与涉嫌行为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核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其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收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经查实的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韩山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韩政字[2006]5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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