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查处程序(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1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术风气,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肇庆学院的所有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肇庆学院为作者单位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如在肇庆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对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的举报和调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建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的举报、投诉。学建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投诉后,报学建会审核,学建会根据举报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投诉事项正式启动调查工作。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的举报、投诉,学建会将责成相关系、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对有关事实进行初步认定。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说明材料。有关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就初步认定意见向校学建会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
(三)校学建会负责对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的初步认定意见进行裁定,必要时,可对有关事实重新调查、认定。校学建会根据认定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若校学建会认定被举报人、被投诉人违犯了学术纪律,则应根据本规定,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没有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亦应公布认定结论,以消除对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若确认被举报人、被投诉人没有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而且举报、投诉系恶意所为,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投诉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四)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可要求校学建会复议一次或举行听证会,经复议认定的结论不再复议。
(五)学校监察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根据校学建会的认定结论和处分建议,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条 涉及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的学建会委员,或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特定关系的委员,应全程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与调查,可以向学建会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在学建会无法正常履行认定职责时,校长可指定成立专门工作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认定。
第五条 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在受理举报、投诉及调查认定过程中,学建会及相关部门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除公开听证外,一切程序和资料须严格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联合招收研究生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有关事宜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本科生及其他学生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的有关事宜由学生处负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程序解释权归肇庆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
第八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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