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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1  点击率:0

章  总 则

  为营造我院良好的学术氛围,利于学院学术活动开展,拓宽交流与合作渠道,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知名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升格转型、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内容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围绕学院科研规划,结合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突出技术应用特点,为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术活动应利于增进学科之间、学者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利于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

第四条  鼓励教师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类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活动。

第五条  鼓励教师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的各类学术组织。

第六条  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召开的各种相关学术会议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各种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及学术沙龙等。

第八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包括:

(一)由我院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

(二)挂靠我院的学术团体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学院组织或本院各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会;

(四)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合作研究

(五)我院教职工、学生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主讲的学术报告或开展的合作研究。

第三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九条  科研处是我校各类学术活动的职能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院系(部)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学术活动,其管理实行院、二级学院(部)院长(部长)负责制。学术活动纳入院、二级学院(部)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交流活动专项经费,资助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举办讲座。经费数额由科研处报院务会决定,接受董事会监督,对于我院教师主持的学术活动,不提供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实行学术会议报告备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各类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在15日内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会议总结;

(二)会议资料;

(三)会议经费决算表(受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本院教职工在完成以下科技活动后,有在学院范围内举办学术报告的义务:

(一)、省部级各类计划项目;

(二)重大横向项目;

(三)国内外学术性会议;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在进行学术交流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条例和规定。凡带有密级的科研项目产出的科研成果以及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在未正式公开发表或申请专利保护时,不得到公开学术交流场所进行交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院务会通过、董事会审议后公布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出修订。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修订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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