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工学院科学研究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17-04-20 点击率:0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为强化武昌工学院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保持高尚的学术道德操守;为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条 本规范适用于武昌工学院所有师生及以武昌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二条 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五)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六)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国内领先”、“领先”、“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我校学术活动人员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一稿多投: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注明出处的除外。
(六)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和董事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的学者组成,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组成人员应考虑学科分布;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认定报告。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院(部)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联络机构或直接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院(部)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联络机构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整理后,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二)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组成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会同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或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包括:
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取消当年所有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资格;
暂缓晋升职称(视情节推迟一至三年);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八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参照第七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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