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7-04-20 点击率:0
章 总则
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2016〕第4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湖南科技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科技大学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湖南科技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对教师和学生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与培训。学校各二级单位要建立本单位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制定细则并明确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教师对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监督专门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秘书处成员单位包括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秘书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与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及时组成调查组,对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调查组成员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调查组成员须在调查报告中签名。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如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存在亲属、师生、同学、同一课题组成员等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参与调查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相关调查信息。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九条 调查组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职务职级评审评定、职务职级晋升、岗位聘任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指使、协助、包庇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二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道歉;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如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若举报人不属于本校师生员工,应通报举报人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申请期内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湖南科技大学
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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