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查重资讯 >> 学校论文查重 >> 湖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20  点击率:0

从湖北大学官网了解到,为了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查重官方入口软件对该校毕业论文进行检测重复率不得超过25%,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第二条、二、四、五款论文作假行为识别程序及处理办法:

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具有真实署名的书面投诉,根据作假证据,对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术评定委员会召开大会公布认定结果和处理办法。

对于认定为第二条、二、四、五款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 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取消学位论文指导资格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第二条第三款论文作假行为识别程序及处理办法:

学位申请人员提交的学位论文均须在答辩前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被检测学位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25%及以上的需按下表所示处理方法办理。

1、检测时间

论文定稿后,答辩之前。

2、检测范围

所有申请我院学士学位人员提交的学位论文。

3、组织部门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全面负责,组织各系实施本系学位论文检测工作。每年将对具体的组织方案另文通知。

4、检测内容

学位论文正文部分(不包含封面、中英文摘要、目录、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部分)。

5、检测指标

检测指标为文字复制比,即被检测学位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6、检测结果及处理办法

文字复制比(N) 处理办法
Ⅰ类学位论文 Ⅱ类学位论文
N<25% N<35% 通过检测
25﹪≤N<45﹪ 35﹪≤N<55﹪ 须填写《学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审核意见表》,答辩委员会授权指导教师签字签署评定。评定未获通过的,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
45﹪≤N<65﹪ 55﹪≤N<65﹪ 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如情况特殊,须填写《学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审核意见表》,由指导教师对论文检测结果进行说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对论文给出鉴定性意见,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时参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通过的,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
N≥65﹪ 认真修改学位论文,一年后重新申请学位,同时对其指导教师予以通报。对2年内所指导的论文有2篇及以上文字复制比超过该比例的指导教师,暂停论文指导资格一年。对于极个别的特殊学位论文,须填写《学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审核意见表》,由指导教师对论文检测结果进行说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对论文给出鉴定性意见,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时参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通过的,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并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请指导教师到会,针对“检测报告单”逐条进行解释。

注:Ⅱ类学位论文是指研究对象特殊,确需大量引经据典的学位论文,如语言学研究、文献学研究、史学研究以及部分基础理论研究等。Ⅰ类学位论文是指除Ⅱ类论文以外的所有论文。

学位申请者因未通过检测,再次申请学位时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Ⅰ类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25﹪、Ⅱ类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35﹪的,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再次申请学位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为一个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 END ——.

相关文章

分类目录

最新发布

热读排行

热门标签

客服在线,微信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