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20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科研造假;
(八)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九)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办公室设在科学研究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举报应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实名的形式,并需提供明确、真实的举证材料。
第六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实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与否及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处理结论。
第八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调查。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信息。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要视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经查证核实,对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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