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9 点击率:0
一、 总则
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进一步弘扬我校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学术研究人员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学术研究人员,包括: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和博士后以及以我校名义发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含学位论文)的学生、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
二、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术研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1、坚持和贯彻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批评,充分尊重不同学术意见,反对学术霸权主义和强权作风。
2、遵循科学规律,探求科学真理,尊重学术自由,严肃学术纪律,维护学术纯洁,严谨自律;积极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鼓励学术创新,正视和宽容学术失败。
3、学术研究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注意检索相关科研内容文献。学术论文和著作应规范合理、客观准确地引用他人文献,一般应引用原始文献,引用或转引文献资料或他人成果均应详加注明。
4、不得以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科研成果。抄袭、剽窃是指把他人作品中的数据资料、架构、内容等原封不动或改头换面之后据为已有或采用他人工作结果时有意不注明引用出处的行为。
5、学术成果署名及顺序应实事求是,未参加或未指导科学研究、论著(文)写作,不得在发表的该成果中署名。学术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道义和法律责任。
6、发表学术研究成果应当行文规范、数据翔实、准确可靠,逻辑严密,不得臆测捏造或篡改数据、事实或他人观点。学术成果不得“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的,须详加注明。
7、正视学术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抵制和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对研究成果进行新闻炒作的行为,严禁对科研成果进行不实宣传。
8、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学术评价原则。在各种学术评审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不徇私情,杜绝权学、钱学、情学交易等腐败行为。
9、维护国家、信息,认真认真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学术研究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一稿多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谎报研究成果和学术经历等)。
第六条 学校倡导学术研究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对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负责推进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由校领导及科技、教务、人事、研究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主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临时调查组。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在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应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十条 学校根据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举报、受理及调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举报。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不得有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行为。
第十三条 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举报材料可以采用书面、音像资料等形式,要求内容翔实、证据充分。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办公室对举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的建议,报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审批。对于确定启动调查程序的,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指定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调查。对于不予启动调查程序的,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办公室于10个工作日内将原因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人员如被举报、或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时,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组可采用同行专家咨询、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接受调查和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及时对调查组的调查情况进行研究,必要时可分别通知相关人员接受质询,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校学术委员会。
五、处理与申诉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对被举报人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进行确认,形成审议结论。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将审议结论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议。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复议,并可要求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进行补充调查和聘请校内外专家参加审议,将确认的审议结论报学校。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机构根据审议结论,对于学校范围内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学术不端行为人学术处理或行政处分。已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学术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终止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学术荣誉称号、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取消学位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学校访问、进修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进修或访问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对于在学校注册的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学籍、学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结果及终处理决定记入被举报人档案。经学校批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通报全校、上报或通过相关媒体公布。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做出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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