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及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4-18 点击率:0
从河南工程学院官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检测入口软件对该校毕业论文进行检测,重复率不得超过30%,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 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 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教育部 关于加强学术道德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 号)、《教育部关于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精神,结合 《河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 了维护学术道德,端正学风,规范学生学术行为,保证我校本科学 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学校决定从 2013 届本科毕业生开始 的实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以打击、杜 绝在毕业论文(设计)撰写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不端 行为。现就开展这项工作的具体程序和实施意见作如下规定。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1、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从不同资 料来源中对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未注明来源;
2、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 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 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 不申明其来源;
3、转引但不予注明;
5、买卖、他人代写。
二、检测对象与内容
检测内容:毕业论文(设计)正文。
三、检测时间及检测方式
检测时间:第八学期(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三周;复检时 间为第十五周。
检测方式:由各学院组织全面检测,教务处抽检。 检测时各学院教科办将学位论文(设计)电子版集中收齐,电 子版要求为:拟检测毕业论文(设计)word 文档正文全部(即第 一章至后一章,命名方式为:学院名称-学位-专业-姓名.doc。 (如“会计学院-管理学学士-会计学-张三.doc”)。第十三周由 各学院组织检测,第十五周为教务处复检或抽检。
四、检测结果及性质认定
注:文字复制比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 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五、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
1、文字复制比在 30%以下(含 30%)的学生(A 类),视为通 过检测;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文字复制比在 15%以下。
2、文字复制比在 30%-50%之间的学生(B 类),由学院通知本 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修改调整,由导师负责把关,修改时间为 2 周,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设计)须再次将电子版交给学院教科办, 由教科办收齐后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自理), 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 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若文字复制 比仍在 30%以上视为不合格,取消该生本次答辩资格,继续修改毕 业论文(设计),推迟一个月答辩,学位证书延迟办理、发放。复 检通过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得高于“良好”。若再次检 测后,文字复制比仍高于 30%,取消当年答辩资格,延迟一年答辩。
3、文字复制比在 50%-70%的学生(C 类),各学院应根据检测 情况,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认真分析,对是否有较严重抄袭行为做出 认定,若专家认定该论文(设计)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则该论文 (设计)重新撰写,撰写时间为 2 周;学生完成后由教科办收齐后 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自理),复检后的文字复 制比降至 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若文字复制比仍在 30%以上 视为不合格,取消答辩资格,毕业论文(设计)重作,延期一年毕 业。复检通过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得高于“中”。
4、文字复制比在 70%以上者(D 类),视为严重抄袭,经 2 名 专家认定该论文(设计)有严重抄袭行为的,取消该生申请学位的 资格。
六、说明
1.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仅能预防毕业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非正 常引用、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只能作为各学院毕业论文 答辩工作领导小组判断论文是否抄袭及抄袭程度的参考。毕业论文 整体质量的高低由指导老师、评阅老师和学院答辩工作领导小组把 控。
2、如果学生及指导教师对抄袭检测结果有异议,由各学院毕 业论文答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两名以上专家进行鉴定、处理,鉴定 及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3、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 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的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 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抄袭行为的发生。 对指导教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导致所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发生抄袭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导师的相应责任。若同一导师 指导的多名学生发生抄袭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依据调查结 果给予停止导师资格一定时间或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4、本办法自 2013 届本科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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