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9 点击率:0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法规和河南城建学院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
(一)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按章。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一)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据调查和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具体事务由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开展。
(二)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1.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尽快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有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2.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应在15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调查结论后,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3.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办法“罚则”的规定,做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4.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3日内将审定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3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重新审定请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结果则为终裁定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5.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6.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认定。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三)学校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
(四)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四、罚则
(一)对于我校教职工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对一般违规者,如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和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学校提出通报批评。
2.对公众反映强烈,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学校责成违规者公开解释和道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在人事任用上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
3.对无故不按时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能按时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不申请项目延期,或不汇报、不解释其中原因,故意逃避项目委托方检查的,引起项目委托方强烈不满的,学校责成项目负责人公开解释和道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此影响学校声誉和校内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二)对于我校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系(部)和学生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上述相应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学校责成违规者公开解释和道歉,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3.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牵涉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职工的,除了对学生处罚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指导教师或与事件相关的教职工疏忽造成的,由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由于指导教师或与事件相关的教职工有意指使造成的,以等同于直接参与论处。
五、本规范由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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