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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科技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17  点击率:0

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增强我校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人员及在校就读的学生,亦适用于其他以江西科技学院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实施学术规范、认定学术违规行为的高机构,同时负责监察全校学风建设。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规范委员会,组织调查、认定学术违规行为。

校属各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组织调查单位内的学术违规行为,将调查结果和认定意见报告学术委员会。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定义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剽窃: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2.捏造或篡改: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学位证书

3重复发表: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承认的惯例者除外)。

4.不当署名: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

5.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6.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

7. 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8.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立案和调查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内人员的学术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学术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合理时间内加以审核,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学术委员会独立决定是否立案,不受其他机关、部门的干扰和影响。除非有新的证据,对已经认定的或已经决定不立案的学术行为进行举报,学术委员会不予立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立案后,应当指定两名委员担任案件联络人,负责联系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并与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指定的专家组成五人以上的调查组,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就所举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进行调查。

第八条 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后四个月内终结。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延长,但是案件调查期限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收到调查报告后,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审查讨论,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案件被举报人是否有学术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学术委员会认定学术违规或不违规行为,应当由五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组进行。案件调查人则不得参加合议组。

第十条 合议组完成评议后,应当根据评议做出认定报告,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学校学术规范,分别作出以下结论: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认定被调查人的行为不属于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有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认定报告应当由学术规范委员会讨论,通过记名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一条 被调查人有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的,学术委员会将认定报告送达人事、学生管理、科研管理、教学管理、学位评定或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收到学术不端或学术不当行为认定报告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建议学校处理被调查人,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督导处。督导处负责监督对被调查人的处理决定。若受到查处的学术不端行为已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涉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问题的处理决定后,由学术委员会公开调查认定结果,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处理决定。

对涉及学校在职教职工人员学术违规行为,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术委员会公开调查认定结果,校人事处公布处分决定,并视情况在全校或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学术委员会的调查认定结果,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受学校行政处分的认定报告,应当归入被调查人事档案。人不得篡改、销毁认定报告。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如对学术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十条项规定做出的调查结果及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调查处理结果送达后七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十六条 收到申诉的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校学术委员会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复查合议组完成评议后,应当根据评议决定做成复查报告,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定正确的认定报告,驳回复查申请,维持认定结论;

2.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规定错误的认定报告,撤销或者变更认定结论;

3.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学术委员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认定报告,查清事实后,撤销或者变更认定结论。复查报告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经复查通过的决定不再复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校外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江西科技学

201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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