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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18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术信和学术自律意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科研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2007)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农业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生、本(专)科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以及以河南农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术道德要求
(一)以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繁荣学术思想、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热爱学术事业,坚持真理,尊重科学和学术自由。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发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维护河南农业大学的学术声誉和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术道德规范
(一)遵循国家科研导向,注重科研过程,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按期圆满完成科研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研究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水平等,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与贡献。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从他人作品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须经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学生或进修人员利用河南农业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河南农业大学的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严格遵守。
(四)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外事纪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意愿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等。
(三)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四)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作品作为多项成果、一稿多投发表,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
(五)在填写个人学术信息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专利、发表论文、出版教材和著作等学术活动中,未征得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成果、署名、代替签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八)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条 对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单位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学校通报批评。
(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和开除的处分。
(三)对不能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由此影响学校声誉和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时,取消其3年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第七条 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兼职资格等,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或所在学院(中心)给予口头提醒、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给予从轻处理: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其他影响恶劣的行为。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对全校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仲裁,并依调查、仲裁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分学术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和解释,然后作出是否对该项举报立项调查的决定。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责成相关单位分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在有若干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调查与认定。如有必要,可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展示证据。分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调查结论后,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无分学术委员会,则直接由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单位分学术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细则“罚则”,提出处理建议。如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或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和开除的处分。
(四)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不得泄露相关情况。处理结果应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后15日内向学校提出仲裁请求。
(五)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权益。
(六)如果调查对象涉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与认定。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分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不宜参加调查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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