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17 点击率:0
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校学术行为,维护学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繁荣学术研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魄。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学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细则侧重于我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在科研立项、论文发表、职称评审、学术期刊、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等涉及学术研究领域方面。
第三条 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同时将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五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要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加强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七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我校设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指导检查我校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各系部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
第八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院系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科研处收到举报材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科研处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并报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
(三)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
(四)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对持有异议的投诉材料,将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与匿名鉴定。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提交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五)调查结论将在学校网站上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
(六)各有关系部要认真填写《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报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学校根据国家要求,结合系(部)学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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