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夏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17 点击率:0
条 为切实加强学术风气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学校科学研究事业。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术风气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魄。优良的学术风气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关系到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共同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学术风气建设,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建立和完善弘扬优良学术风气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防止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将学术风气建设、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五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实行学术风气建设信息公开化。学校开设学术风气建设专栏,发布学术风气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术风气建设的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 设立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机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宣传部、人事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共同开展学校学术风气建设的各项工作。设立学术风气建设办公室(设靠科研处),负责研究部署学校学术风气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检查学校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学术风气建设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术风气建设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院系学术风气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第七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风气维护中的作用。
(一)负责学校学术风气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审议学校学术腐败事件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三)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学术风气建设办公室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九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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