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7 点击率:0
章 总 则
条 为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皖教工委〔201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工业大学所有在编的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本科生和研究生,以及以安徽工业大学的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安徽工业大学学习和工作的有关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术研究规范
(一)学术研究重在积累、贵在创新。选题应注意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二)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应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三)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查阅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五)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六)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七)不得为了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第四条 学术成果规范
(二)学术成果应注重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三)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四)学术成果应避免一稿多投,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不得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七)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八)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并向提供过指导、建议、或帮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意见反馈机制。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领先、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被评价者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应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不得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抵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七条 第二条提及的所有各类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注释或其他引用的资料。
(三)在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学术评审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署名。原作者或项目申报人为了提高作品的评价、发表机会,或立项机会,擅自在作品或项目申请书中署上他人的姓名。
(六)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十)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其他行为与表现。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和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院(部)院长(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上报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应对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正式立项调查,一般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查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是否受理重新审议。
第十一条 参与调查的专家组成员本身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同一课题组成员等关联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权申请具有上述关联的调查人员回避。调查人员的回避由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执行。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结果和意见经由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并(或)处以行政处分;撤销所有存在该项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的奖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学校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四条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除了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处分外,项目申报、职称或职务晋升、研究生招生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应该由受处分人向下达处分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下达处分决定的部门上报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学校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举报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及研究生导师涉及到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教育问题,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校学位〔20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办法处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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