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6 点击率:0
章总则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 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在读学生、兼职人员、留学生、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行为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未标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及出处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雇用(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二)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虚假信息: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
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一稿多投:在不同时期或者不同刊物上,将自己的同一科研成果做简单修改,重复发表;
(六)滥用学术信誉:故意夸大或恶意贬低成果价值造成不良结果;对应经而未经机构评议的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布等行为。
(七)在参与各种推荐、项目评审、成果评奖、鉴定验收、论文答辩、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而影响评审结果。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举报应采用书面实名的形式,并需提供明确、真实的举证材料。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将会同其他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联合进行查处。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与否及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处理结论。
第八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调查。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做出处罚决定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复查处理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并在接到申诉书后30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信息。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第三章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要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处理。
(一) 对我校教职员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
1.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度给予警告、责令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记过、降级直至开除等行政纪律处分。在当年的职务晋升、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等实行一票否决。
3. 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相关研究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靠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两年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二)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理。
(三)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及留学生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学术成果审查的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调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经查证核实,对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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