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4-15 点击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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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树立探求真知、诚实守信、严谨自律的学术风气,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我校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聘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我校全体师生员工皆应严谨治学、诚信自律,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署名作者应对整项学术成果负责。
(四)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优质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五)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六)在参与各级各类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七)指导教师应对指导的学生论文、作品、参赛项目等严格把关。学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须经导师审核,签署导师名字需经导师同意。
第四条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文献资料或研究成果。
(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与他人论文内容雷同,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且发表时间在后,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对他人论文构成抄袭;使用他人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三)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它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伪造注释;引用他人观点、论据、方案、资料、数据、构架等,不注明出处。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学术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或未经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严谨论证,直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
(八)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受理程序
(一)科技处、研究生学院、教务处分别负责受理教职工、研究生学生、本专科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实名举报和投诉。
(二)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学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实认定;由科技处负责对教职工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实,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教职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认定。
(三)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完成学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查实认定工作后,形成书面查实认定报告(内容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材料、认定结论)。研究生学院、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查实认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位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科技处完成教职工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查实工作后,形成书面查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材料)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人事处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教职工存在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行为的,三年内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项目申报、优秀评选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分。
(二)教职工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行为的,当年内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项目申报、优秀评选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三)若指导教师所指导学生的论文、作品、参赛项目等存在严重抄袭现象的,对指导教师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四)学生在校期间存在本办法第四条(一)、(二)项行为的,予以留校查看,取消本次学位论文(毕业论文)答辩资格,令其重新选题、开题、撰写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毕业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毕业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学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注销其毕业证书并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四条(三)、(四)、(五)、(六)、(七)、(八)项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我校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终止其访问、进修协议;外聘兼职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解除聘用关系;离退休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通报批评并禁止其继续以我校名义开展科研、学术活动。
(八)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校对于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对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对被举报者予以澄清事实。若教职工、学生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认定处理有疑义,可向学校纪委(监察)、研究生学院、教务处申述,由学校纪委(监察)、研究生学院、教务处组织重新认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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