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查重标准
发布时间:2017-04-14 点击率:0
条 为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晋教研〔2012〕1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以及认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检测工作中的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以及论文检测报告的分析处理及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等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应指定专人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在使用该系统的过程中,各学院及使用人员须对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并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第四条 我校所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均纳入检测范围。未按要求参加检测的学位论文,其学位申请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第五条 学位论文实行导师负责制,所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指导教师同意推荐的终定稿。
第六条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提交学位论文完整版的电子版。提交的电子文档,一律采用以下格式命名:作者姓名_学号_论文题目.doc,必须使用word文档格式。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当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由各学院指定专人完成检测。学位论文在检测合格后学生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指定专人在学位申请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之前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
第八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学位论文的复制比。在检测结果中,复制比是主要的指标,即总文字复制比、章节复制比、去除引用文献复制比和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这四个复制比都是衡量检测文章结果的重要指标。复制比反映了文章“抄袭”的文字数量比例,一般来说,文字复制比越高,存在抄袭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总文字复制比:指所检测文献总的重合字数在总的文献字数中所占的比例。通过该指标,可以直观了解到重合字数在该检测文献中所占的比例情况
章节文字复制比:指学位论文的某一章节重合文字部分在该章节总字数中所占的比例。
去除引用文献文字复制比:指去除了作者在文中标明了引用文献的重合文字的复制比。
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指去除了本人发表的文献之后重合的文字的复制比
第九条 学位论文复制比是判断被检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项重要依据。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及章节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及章节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30%。
优秀学位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及章节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15%。
以上所述复制比都是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后的复制比,是学校规定的低标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结合“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结果,对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要求。
确有特殊情况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 对于复制比达标的学位论文,若发现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的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认定是否为合格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对检测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须由作者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认真修改。修改后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同意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学位论文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对于修改后经复检仍未合格的学位论文,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
第十三条 经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视为向学校提交的终定稿,不得改动。如发现提交的纸质学位论文与经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不一致或在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随机抽检中发现不合格的,该学位论文不得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申请答辩;已授学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已通过答辩但答辩委员会要求修改并重新提交的学位论文,由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重新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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