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财经大学查重-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17-04-12 点击率:0
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内蒙古财经大学从事科学研究的专职科研人员、教师、研究生、本科生等,以及以内蒙古财经大学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内蒙古财经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以下统称科研人员)。
第三条 科研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应遵守下述学术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做好充分的背景分析和查新工作,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三)文字表达应符合现代汉语规范,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承认,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六)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须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取得相关的授权文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付报酬。
(七)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具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八) 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成果做出全面的分析、评价和表述。
第四条 科研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在研究过程中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虚构、篡改实验数据、统计资料或实验结果。
(二)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报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填报学术经历,提供虚假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在与自己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
(五)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六)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且造成不良结果。
(七)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八)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提倡学术研究中的自律,防止学术腐败;提倡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平庸之作,杜绝违法之作;提倡积累深厚、基础扎实的研究工作,反对急功近利、虚假浮躁的不良学术风气;提倡科学研究中的团队与合作精神,力避文人相轻、自私自利;提倡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利,反对沽名钓誉、互相吹捧、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六条 科研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帮助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单位和科研处给予口头提醒和批评;屡教不改者,由学校提出通报批评。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屡教不改者,由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由此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由个人负责。
第七条 科研处接受有关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腐败的举报,负责联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及处理结果。
第八条 本规范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财经大学科研处
201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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