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大学查重-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17-04-12 点击率:0
章总则
条为进一步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长春大学各类全日制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全体研究生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长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要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当遵守下述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如实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如实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署确认书。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五)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六)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有关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发表前应由本人审阅并署名。
(七)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活动公序良俗的行为。全体研究生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作品等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评奖、评优、奖助学金评定等申报材料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未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七)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对竞争项目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四章处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导师、学院、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与诚信方面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要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政策,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向研究生做广泛的宣传教育。学院要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和管理,加强研究生学术活动中学术道德遵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导师要严格遵守科研工作者的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地为研究生起表率带头作用,要将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作为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贯穿于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培养研究生严谨求实的学风,维护学术诚信。
(二)学校要把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作为研究生入学教育的必修内容,并贯穿于研究生教育全过程。把学风表现作为研究生评奖、评优、奖助学金评定、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考评的重要内容。在上述活动中,要认真调查申请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一经发现有违背学术道德,以及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问题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要按照调查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已经授予学位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学位。
(四)学校和学院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要及时向研究生和导师通报。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高学术机构。负责审议或者决定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不端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研究生部、科研处、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席工作组,协助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审议涉及研究生学术道德的举报投诉,并具体执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八条校内外个人和组织可直接向相关学院、职能部门举报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若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未处理或处理不当,可再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一)在接到举报或已发现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后,校学术委员会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或当事人所属学科的专家或所在学院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不少于3人)共同调查。当被调查对象涉及学院负责人或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指定专门人员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作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参与调查的人员,包括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科专家、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如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特殊利益关系,参与调查人员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参与调查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三)对于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的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规定的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校学术委员会按照长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六)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六章处理与申诉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范的研究生,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并取消今后评奖、评优、奖助学金申请资格等。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开除学籍等处分,如当事人已经结束学业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位,建议学校有关部门撤销毕业证书和所授学位。
(三)学校有关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形成终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当事人和举报人,并将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被举报人或当事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申诉程序,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有关学院、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不加处理,应受到相应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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